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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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描述:從「剴剴案」看社工面臨的司法困境
「剴剴案」中,陳姓社工因未能預見服務對象遭受虐待致死,被法院依〈刑法〉過失致死罪判處兩年有期徒刑,此一判決引發廣泛爭議,其核心關鍵在於法院是否恰當認定社工具備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並因此需對於服務對象的死亡,負起刑事責任。
本案一審判決的立論,將社工視為「監督者保證人」與「保護者保證人」,認為社工應對服務對象的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只是,社工在現行的體制下,資源有限且權責不對等,無法有效監控服務對象的生活全貌,如此一來,該項的判決引發了包括「保證人地位」認定失靈、違反「等價性原則」、缺乏「結果迴避可能性」等三個主要質疑,此外,此案也帶來司法應回歸法理基礎,以及政府應承擔系統失靈的責任等兩項重要訴求。
二、原因探究:三個質疑背後的結構性條件分析
1.「保證人地位」認定失靈:根據〈刑法〉第15條規定,只有在行為人對危險源具有實質支配力時,才可被認定為「監督者保證人」,然而,社工的角色偏向於提供支持與協助,而非實際掌控服務對象的生活細節,尤其是訪視社工每月僅能進行短暫的訪視接觸,其權限和資源無法支持他們在實務上達到全面監控的要求,如此一來,將社工具象化為能夠全面掌控服務對象生活的「保證人」,不僅忽視了其角色本質,也加重了其不應全然承擔的法律責任。冀此,在這裡的針砭意涵,指陳出來的是司法範疇的「保證人地位」,如何貼近於社工現場的「主責社工」,這使得兩者之間的會通,舉凡概念內涵、操作定義、權責關係、配套措施,均有必要回應於從絕保證到相對保證、從無限責任到有限責任和從積極作為到消極作為的廓清思辨。
2.違反「等價性原則」:〈刑法〉中的「等價性原則」要求行為人的過失程度與所受刑罰相符,本案中,施虐者的行為是蓄意且持續性的犯罪,而社工的角色則是基於有限資源和權限,進行輔助工作,如此一來,將兩者並列和施以相同的刑事責任,這不僅是違背比例原則,也可能帶來寒蟬效應,更使得基層社工因為害怕刑責而選擇離職或規避高風險案件。准此,在這裡的延伸性思考直指出來是,如何從客觀的犯罪事實,藉此追索相關人等(stakeholders)的衡平共責,如此一來,聚焦之處就不全然在於個體層次的社工或訪視員身上,而是這一套根深蒂固的收出養運作機制,早已是處於強弩以末的衰竭情境,及其所對應政府失靈的人群服務大環境,這才是問題解構和新構的癥結所在。
3.缺乏「結果迴避可能性」:「剴剴案」的核心問題在於施虐者的惡意行為,即使是賦予社工更大的責任,在現行體制下仍無法有效避免類似悲劇的發生,尤其是缺乏實質調查權和執法權,更使得社工難以應對服務對象或相關人士的刻意隱瞞行為,就此而言,一審判決未能充分考量這些現實侷限,卻將不可達成的義務,強加於基層社工,甚或是淪為某種的道德性綁架,不過,值得加以深思的是,即使是存在著「結果迴避可能性」的命題旨趣,但是,以〈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的一審判決,這也讓結果迴避的可能空間,實有商榷、議論之處,畢竟,這其中糾結「過失」之歸因(從低端過失到專業不足)、「致死」之責任(從保證人到一干人等)、「過失—致死」之網絡協力(從社會安全網到社工安全網)的環扣鑲嵌和難以切割。
三、改善對策:兩個訴求與系統改革建議
1.司法審判應回歸法理基礎:法院在審理涉及社工的刑事案件時,堅守「保證人地位」的法理基礎之餘,理當避免過度解讀或擴張解釋,尤其是司法機關應深入了解社工在公私部門中的角色定位、資源限制及實務挑戰,以確保裁判結果符合刑法原則和公平正義。
2.國家機器應扛起系統失靈責任:本案突顯現行社會安全網運作的不完備和不完善,國家機器應檢討現行制度中存在的結構性問題,包括資源分配不均、網絡單位間協作不足,以及基層社工權責不匹配等問題,對此,相對應的具體改革措施,包括:
(1)強化垂直串接、水平對接、轉介銜接、跨專業嫁接的跨部門合作機制,建立更高效的資訊共享平台,減少因溝通不暢導致的漏接情況。
(2)增加基層社工的人力資源和財政支持,降低每位社工負擔的服務個案量。
(3)推行深根、植根、紮根的專業培訓計畫,提高社工對於人群服務的辨識、覺察和臨判能力。
(4)推動社工業務責任保險制度,讓整體制度而非個人承擔風險。
(5)制定更嚴格的施虐者懲處機制,加強對施虐行為的預防與打擊。
四、批判性反思:結構性限制與未來展望
本案暴露出來的不僅是個別司法判決的問題,更揭示了社會安全網運作中的結構性困境,畢竟,當前的體制架構下,基層社工被要求承擔過多責任,但卻是缺乏相應資源和權限支持,這種結構性矛盾,使得基層工作者成為系統失靈的替罪羊,而真正應該負責的決策者和制度設計者卻往往逃避檢討,僅以「剴剴案」的發展始末為例,窺見到的只是國家機器消極應對的苟且心態,甚而是造成兒虐事件提升為某種社會對立、社會仇視的社會性創傷,實屬不智,更遑論於專業團體對於制度設計運作闕漏的諸多點評、針砭,這又豈止於事後諸葛的後見之明,所可以了得的。
誠然,從認知社會學與批判理論出發,本案反映了我國對基層勞動者的不平等待遇以及制度設計中的階級偏見,當政策制定者無法有效解決系統性問題時,基層工作者便成為代罪羔羊,這種現象不僅損害了專業工作者的權益,也削弱了公共服務體系的整體效能,此一從規範到工具、從學理到實務、從政府到民間、從學術到現場、從提供者到使用者的諸多落差、斷裂情事,更非是「公私不協力—權控不平等—分工不合作—系統不整合—撒錢不手軟—含怨不和諧」,所可以一語道盡的無力、無奈和無助。
五、總結與展望
「剴剴案」提點了我們,作為助人專業的社工,其角色固然不應被誤解或過度擴張至刑法上之絕對、全然和無限的保證人地位,司法機關需回歸法理基礎,避免錯誤裁判對整個專業生態帶來不可逆轉的傷害;此外,政府必須全面檢討當前制度中的結構性問題,推動資源重分配與跨部門合作機制,以強化整體社會安全網的運作效能,於此同時,扣緊「倫理—專業—責任」的關懷意旨,社工專業自我及其社會認可,早於飄泊、異動、流失、尋岸於「道德綁架—壓迫結構—體制剝削—權責不清—工作創傷—彼此共輸」的宿命輪迴裡。
《給「保證人」的黑色劇場》
在這場戲裡,社安網如同破舊的漁網,漏洞百出,搖搖欲墜。
政府站在舞台後方,手持指揮棒,卻不發一聲;而保證人呢?他們是舞台上的
木偶,被牽線,被操控,甚至於被推向懸崖邊緣。
當網破了,誰來補?當人墜落了,誰來救?當責任四散了,誰來擔?
激情過後,台下觀眾早已散去,留下滿地的果皮與紙屑。
保證人卻還站在舞台中央,孤獨地問:「我是助人者,不是保證人。」
他的聲音迴盪在空蕩蕩的劇場裡,卻沒有人回應。
是時候了,讓這場戲改寫結局;讓保證人卸下鎧甲,成為他們自己;讓社會安
全網重織一遍,牢不可破。
因為,我們都知道,這場戲,不該以悲劇收場。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2026.04.16:「社工是助人者,不是刑法上的保證人」)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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