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首次訂定的〈兒童福利法〉,僅有30條條文,主要精神便是在強調「家庭應負保育兒童責任」、「兒童應生長於親生家庭」之特色;1993年〈兒童福利法〉條文擴張為6章54條,首次將「兒童不當對待」及「兒童保護」行動正式入法,並確立「兒童最佳利益」為處理兒童福利事務之最高原則;2003年進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合併工程,將有關條文再度擴大為7章75條,大幅增加有關兒童緊急安置、家庭處遇、追蹤輔導、父母責任與媒體限制等方面的規範;2011年因社會變遷快速,家庭支持功能不足,兒童家外安置的規範不彰,媒體網絡傳播普及,再次修法以加強家庭的照顧責任及社區的通報責任,並且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該法共7章118條,基於兒童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為準則,因應社會變遷需求而做必要性的修法外,這也凸顯出國家機器對於保護國家未來主人翁的責任與義務。
以下是讀完後的一些小小心得。希望兒童可以再更加優化更加完善的制度下、環境裡平安健康長大。
兒童權益保障觀念的深化
台灣兒童法規發展已從單一「家庭主責」的傳統觀點,逐步擴展至「國家參與保護」、「社區共同支持」的現代福利模式,這樣的法制演變值得肯定,展現了對兒童權益日益提升的重視。
準公共化政策初衷良善但執行有待檢討
雖以補助方式吸引民眾送托、增加就業,但未同步強化保母甄選與評估標準,加上托育人員人數暴增,卻未見相對比例的監管與回訓制度,導致托育事件時有耳聞,令人憂心。
應建立「托育人員職能基準與人格素養篩選」制度
現階段訓練偏重技術層面,卻忽視了人格特質、情緒調適、創傷背景等對嬰幼兒影響深遠的心理面因素,尤其是失業者補助班學員的背景更應審慎評估。應引入心理評估與培養同理心等訓練內容。
法規修訂應從點狀變成系統性改革
政府面對社會需求變遷與少子女化危機時,應有更前瞻的視角,而非僅在事件後修補條文。建議以系統整合方式通盤檢討,從職前訓練、職中評鑑、通報與監督、職後輔導等四大面向強化制度。
居家式托育的私密性特質更需制度保障
居家托育因為環境私密、監管困難,反而更需建構嚴格的管理機制,如例行性督導訪查、攝影監控補助、家長參與回饋等,以保障幼兒基本人權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