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首次訂定的〈兒童福利法〉,僅有30條條文,主要精神便是在強調「家庭應負保育兒童責任」、「兒童應生長於親生家庭」之特色;1993年〈兒童福利法〉條文擴張為6章54條,首次將「兒童不當對待」及「兒童保護」行動正式入法,並確立「兒童最佳利益」為處理兒童福利事務之最高原則;2003年進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合併工程,將有關條文再度擴大為7章75條,大幅增加有關兒童緊急安置、家庭處遇、追蹤輔導、父母責任與媒體限制等方面的規範;2011年因社會變遷快速,家庭支持功能不足,兒童家外安置的規範不彰,媒體網絡傳播普及,再次修法以加強家庭的照顧責任及社區的通報責任,並且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該法共7章118條,基於兒童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為準則,因應社會變遷需求而做必要性的修法外,這也凸顯出國家機器對於保護國家未來主人翁的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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