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女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碩士)

1973年首次訂定的〈兒童福利法〉,僅有30條條文,主要精神便是在強調「家庭應負保育兒童責任」、「兒童應生長於親生家庭」之特色;1993年〈兒童福利法〉條文擴張為6章54條,首次將「兒童不當對待」及「兒童保護」行動正式入法,並確立「兒童最佳利益」為處理兒童福利事務之最高原則;2003年進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合併工程,將有關條文再度擴大為7章75條,大幅增加有關兒童緊急安置、家庭處遇、追蹤輔導、父母責任與媒體限制等方面的規範;2011年因社會變遷快速,家庭支持功能不足,兒童家外安置的規範不彰,媒體網絡傳播普及,再次修法以加強家庭的照顧責任及社區的通報責任,並且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該法共7章118條,基於兒童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為準則,因應社會變遷需求而做必要性的修法外,這也凸顯出國家機器對於保護國家未來主人翁的責任與義務。

誠然,國家機器面對少子女化以及勞動人口減少之國安問題,相對應於家庭對於家內支持系統薄弱以及經濟需求之因應,家中的新生嬰幼兒從過去的家內照顧,已經是逐漸走向家外照顧的趨勢,依據衛福部最新的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全國0-3歲嬰幼兒家外照顧機構式共有971處,分別是︰私立托嬰中心有822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有36處,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有113處,以及從2008年全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共有54處,一般托育人員有13,642人,至2012年增加親屬照顧的托育津貼福利政策後,全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共有62處,托育人員共有23,167人(其中一般保母有18,505人,親屬保母有4,662人),托育兒童人數共有35,348人,截至2018 年6月止,全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共有72處,托育人員共有57,522人(其中一般保母有26,565人;親屬保母有30,857人),托育兒童人數共有80,044人,十年不到的光景,不僅一般保母人數呈現倍數成長,就連托育兒童人數也遽增許多。

再則,為落實政府友善育兒環境的建置,自今年(2018)的8月1日起托育準公共化政策,以6,000元的托育補助為誘因,無疑是鼓勵將嬰幼兒送托家外照顧,以增加托育人員職類的勞動人口的同時育齡婦女也重回職場,對於完成126小時七大核心課程的結業保母,也趨向於必須更進一步報考單一級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照才是走向專業化的唯一的選項,只不過,無論是居家式保母抑或是機構式保母的虐兒事件仍頻傳,這不僅讓人質疑國家機器對於照護完全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嬰幼兒的托育人員之職能規範的相關法律政策是否過於輕忽,從「104-107年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到「107-111年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的轉折點,更應該檢討於過去,才能展望未來,尤其應著重托育人員的職能基準不僅在於工具性層次的照護知識與技術,諸如人格特質以及情緒管理與身心靈的整體評估理應是必要的。

然而,有關於托育人員職前訓練班的辦訓,可分為兩類,首先,就地方政府以採購法委託辦理的專業訓練自費班,其訓練對象僅以20歲以上,具本國國籍為資格限制。另以勞動部委託辦理之以失業者為優先錄取對象之職業訓練補助班而言,以下21種身分別均可獲得全額補助︰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2.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3.具有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4.獨力負擔家計者;4.獨力負擔家計者;5.中高齡者;6.身心障礙者;7.原住民;8.生活扶助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9.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10.長期失業者;11.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12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13.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14.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15.因犯罪被害者;16.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17.中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18.自立少年之失業者;19.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20.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21.逾六十五歲者,承上所述,更應對與職業訓練課程的訓練對象有分類分級事先條件限制的預防性措施,尤其是上述特殊境遇的失業者是否具有創傷後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之身心靈健全與否對於從事托育人員職業類別將會對嬰幼兒安全形成某種程度的影響。

最後,托育準公共化政策在托育津貼加碼的同時,取消親屬保母應接受嬰幼兒照顧訓練教育的規定,促使嬰幼兒照顧走出家庭照顧模式,然而,從托育人員對於嬰幼兒照護的時間而言,儼然是嬰幼兒的主要照顧者以及成長過程中的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冀此,對於行之有年的托育人員建制化應從適才適用的職能培訓以及貼近真實生活實用性的考照方式等等全面性的檢討改善,才是國家機器在當下因應社會生活的需求應有的作為,畢竟,托育人員(古時稱奶媽)與照護的嬰幼兒之間關係如此親密,尤其是居家式托育人員在家庭私領域的環境下執業,能夠在完善的法律規範下保護嬰幼兒並自保才是因應之道,如此欠缺周全擠牙膏式的點狀修法,自當是教人感到遺憾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