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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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應景的通過性儀式,背後卻是隱含從『結構性受害』到『結構性受益』的深層思辨。

話說:社工工會在社工日公布所謂的「2018台灣社工工作服務產業勞動權益調查」,調查結果發現到社工普遍有低薪、強迫薪資回捐及超時工作以及無加班費等問題,如此一來,原本是服務弱勢的社工,倒反成為最弱勢的一群,對此,監委已申請自動調查藉此保障社工的勞動權益,事實上,該項『弱勢社工與社工弱勢』的雙重命題,一方面指涉的是社工的平均薪資雖然有新台幣3萬2698元,但是,卻有1成以上的社工被迫要求部分薪水回捐,而社工的平均工時高達9小時40分鐘,有21%的社工被迫打8小時的下班卡後繼續上班,有36%則是乾脆把工作帶回家;連帶地,導致社工成為經濟弱勢口族群的上述景況,背後所隱含的盡是諸多的源自於私有化之於委託辦理、購買服務契約抑或是公設民營等等的結構性限制,像是在委外的契約內容裡並無清楚規範使用科目、並無查核經費支付機制以及並無完整的人事成本計算機制,如此一來,以上弱勢社工的諸多人身遭遇,實乃是一項預料之中的演變後果,也就是說,倘若無法針對結構環境進行通盤的檢視變革,那麼,充其量只是將社工的境遇從『結構性受害』以轉化成為『結構性受益』而無助於問題的真正解套,更遑論於人群服務品質的有效提升。

基本上,回應於包括社工的基本保障、非營利組織的合理利潤、委外方案的績效管理及其服務使用者之最佳利益的基本命題思考,那麼,針對弱勢社工的上述說詞,還是存在著許多有待廓清之處,就此而言,一面倒譴責這些非營利組織巧取豪奪社工的剝削行徑,以至於忘掉始作俑者的國家機器本身是否有善盡所應該要面對的履約責任,特別是關乎到公益團體得以穩健運作的合理利基所在,如此一來,從公私協力而來之經費款項的延遲核撥到核銷把關的制度性刁難;以迄於從非營利組織及其聘僱社工的累積性剝奪行徑,都當只是『結構性受害』的一項預期性發展後果,畢竟,因應於不當的私有化政策和契約內容規範,其所招致非營利組織的被迫涉入到社福團體食髓知味且自願從事的剝削手法,背後所糾結的『共犯結構』,這才是該起議題現象的癥結所在。准此,要如何針對社工、機構與政府之利害相關的多造各方,以進行整全多層的變革工程,這會是監委啟動調查的必要原則,否則,想方設法的剝削手法,依舊還是會從委託的國家機器對受託的法人組織以蔓延到從資方的社福團體到勞方的社工同仁,藉此一幅上下其手和彼此交相利的共輸結局。

總之,上述台灣社工工作服務產業勞動權益的調查結果,當僅為冰山上的一角,因此,監院調查而來的相關策進作為,自然也是要涵蓋從規範層次到工具範疇、從兩兩相關到多方利害以迄於從意識形態到服務輸送的綜融性檢討,否則,淪為表相形式的虛應調查,對賭的還是冰凍三尺之於更多摧枯拉朽的衝擊影響,而無助益該項『弱勢社工與社工弱勢』雙重命題的真正解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