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根據媒體報導顯示有鑑於恐怖跟監傷人事件頻傳,警政署日前向內政部報告,已將<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待新法三讀之後,對於長期無故跟蹤或騷擾他人的「纏郎」、「癡漢」或「癡女」等為愛癡狂的行徑,就將有法可進行裁罰。對此,在其突顯恐怖情人行為令人感到懼怕的嚴重性之際,宜進一步思忖是該法是否能真正保護被騷擾者的人身安全以及如何有效預防恐怖情人事件一再發生?

首先,依草案規定,因愛戀或怨恨特定人且對其個人或親屬反覆監視、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等7類行為都會涉及到犯罪,而一旦被害人報案後,若警方調查屬實可勸阻,制止不聽可處警告或1萬元到10萬元的罰鍰;2年內再有糾纏行為,交法院核發防制令制度;如果違反防制令將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倘若當因騷擾者之瘋狂行徑而讓被騷擾者感到不堪其擾時,則是需要自負舉證責任,以提告為要脅為手段,藉此逼迫騷擾者自難而退就此罷手、放棄或遠離,只不過,該草案真的從此能夠免於被騷擾陰影?反觀,從家暴案件中有太多因申請保護令,往往因此而激怒對方並且出現慘遭傷害的實例。誠然,當雙方無法存有一絲情愫時,彼此之間就只剩法律約束時,涉及騷擾者日後是否可能再犯?彼此的信任基礎,可否忠實面對人生愛情課題?以及疑心生暗鬼等等,再再都會造成騷擾者精神上無止境的折磨。

除此之外,兩性關係的建立無論是心靈或生理,都需要被培力與陪伴,思忖,騷擾者的認知基模,源於包括個人、家庭及社會結構等多重因素,其本身的人格特質之缺陷、低自我控制、不成熟與不佳的溝通技巧、不優的抗壓能力或人際關係等,導致受挫感情而表達憤怒,並且當其無法滿足自我角色期待時,常係以使用暴力為其唯一手段。對此,要如何習得如何正常與異性相處,這才是真正問題癥結點之所在,否則,徒法不能以自行,一旦雙方陷於感情糾結時,是否真能以一只防制令,借此保障被騷擾者之人身安全,這是值得深省與探究的。

最後,他山之石還是有其攻錯之處,德國、日本等其他國家皆有類似的防騷擾法令,然而,以往警方或司法機關對被害人的處境多是愛莫能助,這是因為在發生實際傷害之際,公權力無法提供及時的保護,對此,或許可以嘗試以修復式司法的操作模式,讓雙方能透過第三人的方式,表達彼此的感受,進而理解對方的痛苦。總之,相愛容易相處難的脆弱人性,這使得兩性的相處互動需要智慧,溝通表達若有不良,應予以適當的諮商引導和情緒支持,這不僅可以減少兩性關係的迷失,亦可減少感情的困擾與危機,更是有助於彼此學習如何「愛在兩情相悅」的人生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