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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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今年(2018年)年初的花蓮地震,卻因為善款的賑災對象擴及到其它的業者,這使得相與因應的結構意涵,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基本上,來自於天災或人禍所招致大規模的財產損害與人身傷害,這使得外界力量的公共資源匯集,總會因為悲天憫人而得以在第一時間裡源源不絕於任何可行的善行義舉,只是,激情過後的各項人性誘因條件,卻也讓賑災善款的有效使用,成為各方角力的羅生門,以此觀之,在0206這一場花蓮震災高達新台幣22億元善款並研擬將8億元用於石材、觀光業者的融資利息補助,就其所引發的輿論爭議甚至是捐款者要求退款,自然也是一種預期之中的發展性後果,這是因為:首先,將善款逕自作為業者的融資利息補助,先不去論斷挹注作為的正當事由,單就程序正義一事,便有其商榷之處,畢竟,社會大眾對於災難的金錢捐輸,傳統的認知基模直指的還是一般型受災戶的所謂值得救助者(the deserving poor),如此一來,產業型受災戶的不值得救助者(the undeserving poor)能否搭此一順風車,藉此縮短產業重建的紓困工程,這除了有需要回到相關規章辦法的基本提問外,要如何在事前或第一時間內告知善款處理原則的對稱性資訊,這多少點明出來台灣一地尚未因為風險社會所招致的各項災變,以提出包括人流、金流、物流與資訊流等等的建置措施。

冀此,在這裡的思辨所在無非是用以突顯捐輸的『用意』及其挹注的『用途』,這兩者之間可能的差距落差,相與關聯的概念內涵是有加以擴大或延展的必要,比如說:從施與受的兩造增益到多造之間的利害或利益關係;從災損的歸因到災損事實以迄於災後重建的串聯性思考;從自然人的一般受災戶雨露均霑於法人的產業受災戶;補助的對象如何有其分類分級的比例挹注原則以及重建工程又要如何啟動分階分段之家園、社區、產業與社會的通盤性檢視,無疑地,上述種種規範性與工具性的兩相糾葛,導致無論是天災抑或是人禍的善行義舉行徑,台灣社會還是偏向於低度援救的發展水準,這也讓諸多的事後處遇措施,除了引發輿論批評外,更是隱含不佳社會觀感所增生的冷漠甚或嘲諷;連帶地,對於這一次花蓮賑災善款的放大檢視,更要一視同仁於近年來相關善款合理運用的通盤性檢討。

總之,這一次賑災款的沿用或他用,是有它回歸於因地制宜的個別性考量,連帶而來的各項積極性差別待遇,也有必要回應於平等(equal share)以及公正(fair share)之於『公平』(equity)命題的相關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