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這次修正,賦予公司可以開辦幼兒園的法源,未來公司可自行或聯合興辦幼兒園,但以招收員工子女為主,且限於非營利,藉以引導企業共同照顧幼兒,並支持青年兼顧工作與家庭。

為改善少子女化、低生育率問題,建構完善生養環境,行政院已將「生生不息」列為今年3大施政主軸之一。行政院長賴清德在院會表示,「幼照法」修正草案主要為開放公司得興辦招收員工子女為主的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透過增列職場互助式的新興教保服務型態,鼓勵企業托兒,支持青年兼顧工作與家庭;另並強化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公開收退費資訊的機制,確保家長及幼兒權益。他指示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幼照法曾於2015年修正,此次修正除為配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制定施行後,將已規定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中的條文刪除,並整合各界對幼照法施行迄今的意見,整體檢視修正幼照法。

此次最重要的修正之一,即完備教育及照顧服務體系,引導企業共同照顧幼兒。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的方式,在現行的「幼兒園」之外,新增「居家式托育」、「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及「職場互助式」,並得提供臨時照顧、延長照顧及兼辦兒童照顧服務,讓家長有多元選擇。

修正草案開放公司得興辦非營利幼兒園及招收員工子女為主的幼兒園,且增列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以引導企業共同照顧幼兒,並支持青年兼顧工作與家庭。

草案條文規定,「公司得自行或聯合興辦幼兒園;其設立之幼兒園,以招收該公司員工子女為主,有餘額者,始得招收其他幼兒」。

修正草案為提供優質、普及、平價、近便的教保服務,增列幼兒園分班不受學校於同一鄉鎮市區已有分校、分部或分班的限制;也放寬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法人類別(包括學校財團法人、非營利性質法人或公司)。另外,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等規定。

其他修正重點還包括:賦予幼兒園人力配置更多彈性,以符現場實際需求;修正消極資格規範,並授權訂定不適任人員的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相關規定;增列教保服務機構進用人員應報備查的規定;增列公布違法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行為人姓名之規定。

草案規定,教保服務機構如違反幼照法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受幼照法規範的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如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體罰或性騷擾等行為,除處以罰鍰外,並應公布行為人姓名,以保障幼兒與家長權益。(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