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司改重大里程碑!司法院今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明定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等案件,為國民參審案件,由六名國民法官將與三名職業法官共同決定有罪與否及量刑;將來只要年滿廿三歲國民,除了法定資格不符外,均有擔任國民法官之權利與義務,否則最高得裁罰三萬,而任職公司必須給予公假。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決定為廿三歲是配合選罷法,年滿廿三歲者有被選舉權,考量其知識見解與歷練達到一般標準。此外,基本上被告沒有選擇權,符合草案規定案件,必須由國民參審。
草案初稿公布後,邀請社會各界討論、提供意見,呂太郎表示,希望明年二月可將草案送進立法院。

依據草案,在地方法院一審應行參審案類,為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但也訂出例外,包括少年刑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案件過於繁複、高度專業不適參審,或有事實足認參審難期公正等案件,都可排除參審。

地方法院每年九月前將次年所需要的國民法官人數報給轄區內地方政府,縣、市政府,再以隨機抽選的方式選出國民法官、造冊;若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在選任期日到場或虛偽、拒絕陳述等,得罰三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也訂定保密條款,若國民法官因出庭而知悉秘密、個人隱私,有守密義務,如出現妨害司法公正、洩密情形,法院可裁定解任。當國民法官收賄,或行賄其他國民法官,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法官資格為年滿廿三歲,且在地院轄區持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草案同時規範三大類的消極資格,像褫奪公權、遭羈押或判刑、與被告是配偶關係、被告八親等內血親或五親等內姻親、曾為告訴代理人或鑑定人等,都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有些職業被排除在外,包含總統、副總統、民代、黨工、律師、司法官、法律科目教授、現役軍人、警察、消防員,且不具高中學歷、國語聽說能力的人也不符資格。檢察官和被告、辯護人在國民法官人選確認前,各有權「挑剔」候選的國民法官,最多能剔除四次。

草案規定評議過程為秘密,要判被告有罪,須「包含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未達此標準,應諭知被告無罪或作有利被告的認定。

量刑部分,科刑的評議則以包含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意見在內過半數意見決定,象徵未來重案的量刑,不再只是職業法官的論斷,「人民的意見也被納進來了」,若終局評議當天不能終結,必須翌日繼續評議、集中審理。

此外,任職公司和機關必須給予員工公假,但老闆可不支付薪水。國民法官到庭可支領日費、旅費和相關必要費用,日費一天可能達三千元,不分職業別均一價。(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7.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