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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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現行許多重大刑案最後都只能改判無期徒刑,且無期徒刑入監服滿25年即可聲請假釋,此一『死刑判不了、判了不槍決、無期可假釋』的司法亂象,在野黨的立委主張為使無期徒刑和假釋制度能夠互相搭配,提出〈刑法〉修正草案,擬修法將現行的無期徒刑進行分級,這其中包含有一級無期徒刑之永久不得准予假釋、二級無期徒刑之執行徒刑超過40年始得聲請假釋,以及三級無期徒刑之執行徒刑超過25年才得聲請假釋,藉此達有效遏止犯罪目的,以此觀之,相應於憲法法庭於去年(2024年)宣判死刑係為「有條件合憲」的時空背景,及其因為國際人權壓力和國內倫理爭議而暫停執行槍決,該項無期徒刑分級制的修法構思,當可視為是對於當前死刑制度的一種迂迴挑戰,特別是反映法律與倫理在社會安全中的交互作用論辯。
基本上,無期徒刑分級制的提出,著實反映全社會對於現行刑罰制度的不安民心和變革期待,畢竟,隨其社會變遷所誘發的犯罪率加惡變化,尤其是重大刑案的頻繁發生,但是,許多重大刑案在最終判決中,只能改判為無期徒刑,這使得社會大眾對於『死刑判不了、判了不槍決、無期可假釋』的現象,感到憤怒與不安,如此一來,不僅影響到法律裁判的威嚴,更加深對於集體安全的焦慮。冀此,在這裡的思辨論述,點評出來現行統一標準處理所有無期徒刑案件,導致刑罰對於犯罪的抑制效果不足,實有必要具體考慮到全民對於司法正義的期待,以及對於罪犯改造復歸的可能性,就此而言,該項無期徒刑分級制的提出,正是建基對於社會安全與司法正義的雙重考量,尤其是現行的無期徒刑制度在執行滿25五年過後,便可申請假釋的權變規定,在某種程度上,欠缺了對於重大罪行及其刑責懲罰的深度探討,因此,引發分級制的議論。
冀此,針對無期徒刑分級制的提出,應當要從法律、社會及實務操作等面向,以進行整全多層的改善對策,這其中包括:(一)首先,〈刑法〉的修訂應該明確無期徒刑的定義及其適用範圍,避免因法律漏洞而造成的執行不公;(三)其次,在社會層面,應加強對於刑罰的認知教育宣導,使民眾理解分級制背後的法律邏輯及社會意義,進一步提升對司法制度的信任,減少對於死刑及無期徒刑的極端看法,也就是說,針砭之處就不全然僅止於分級制度的修法確立,而是如何透過修法過程的社會性對話,以找出遷善止惡的社會整合基礎;(三)此外,針對無期徒刑的分級制度,應針對具體條件和操作定義,建立一套完備的評估機制,根據罪犯的情節輕重、行為表現、改造情況等因素進行整體性評估,以決定是否允許假釋及其後續跨部門的配套措施,這樣的機制設計才能夠有效遏止犯罪,也能免於對社會安全的長期威脅。
誠然,儘管無期徒刑分級制的提出,旨在用以提高社會秩序及其社會運作的集體安全,但是,也必須對其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進行批判性反思,像是:(一)首先,分級制是否可能反而會導致對於罪犯的烙印化,標籤為極端風險的恐怖分子,進而影響其改造復歸的可能性;(二)其次,這一制度可能會加重司法系統的處遇負擔,畢竟,這是需要針對每一個無期徒刑的受刑人,進行更為複雜的評估與管理,更遑論於更是需要面對假釋之後所攸關到復元、復發、復歸等矯治歷程的配搭措施;(三)再則,提出無期徒刑分級制的本意,乃是一種對於法律與社會關係的再思考,換言之,分級制背後所實有的結構性意涵,就不僅僅將法律侷限於用以規範行為的一種抑制工具,更是投射當前社會價值觀的一項具體實現,就此而言,在這樣的轉換過程當中,又要如何平衡法律的嚴謹性以及社會的靈活性,這將成為未來法律增修或司法變革的重要課題。
總之,當死刑不被判決或執行,無期徒刑又具假釋的可能性時,造成司法對於重罪的懲罰力度不足,既無法有效遏止犯罪,更是削弱法律的公信力,因此,該項無期徒刑分級制的設計,旨在於回應全社會對重大罪行懲罰不足的表達性需求,藉此增強重大罪行的懲罰力度,透過更為細緻的制度設計,從而在保障社會安全的同時,實現對於罪犯的公正與人道對待,畢竟,求刑至無期徒刑的該項重大罪刑,自當是要有從『法—社會』延伸至『社會—法』的綜融性思辨,特別是關乎到嚴刑重罰之於亂世用重典的抑止效果及其生命至上之於認知教育的文明化內涵等基本提問,換言之,未來的刑罰制度需要超越懲罰視角,據以實現更高層次的社會正義和文明昇華。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聯合新聞網,2025.08.21:「藍委推動『無期徒刑三級制』,第一級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情理法」「法理情」;「社會-法」「法一社會」,那天在激女的課堂上我們上到了korczak(柯扎克醫師)的「好心的國王」繪本,今天再看到順民老師所撰寫的這篇文章,啟發了我一些反思。
在死刑與無期徒刑可假釋的判決下與拉扯中,是受害者及其家人傷痛的無限延伸,確實也是讓人民對於司法正義的期待受損。
在犯罪人犯下嚴重錯誤後,可以從個面項去討論:
1犯罪的動:例如:情感問題.搶劫蓄意殺人.利益設計殺人..
且又分為主動人殺人或被動人殺人
事件的真實性與加害人的主要都必須公正透明的調查、審查與公開,以避免冤獄或司法不當不公的問題
2.犯罪者犯後的最終思想:這點就讓我想到「好心的國王」中korczak讓孩子們自己做自己的主人,一邊成長一邊學習;在犯錯中重新看中自己,找出問題中,「錯中學」「挫中學」,進而達到尊重與愛。在監獄受刑階段形成順民老師文章中的「遷善止惡」的優良風氣。
3.以暴治暴:其實我個人很認同新加坡政府所執行的鞭刑刑罰,讓監獄中重大犯刑人切身體會被傷害的痛苦與無奈並讓其他相同受刑人觀看,確時達到遏止犯罪的目的。
4.再造教育與更生的確實落:無論是幾級無期徒刑可假釋的受刑人.
在出獄後,一定都會面臨到社會適應.生存生活的心理與經濟層面的問題.所以在服刑期間內,如何培養正確值觀、正面積極人生觀與生活技能部份也應該被列入是否可以假釋的評分項目中,增加社會安全與司法正義的雙重考量。
受刑在服刑期間或期滿,都能在這期間中增加犯行人看中自己,相信自己的能力.成為社會一動能來源
以上是學生的一點點心得感言.感謝老師們的授課與教導
楊郡儀114.8.25
因應社會性的期盼對於刑案部分做出分級制,此部分是否會認定上的分類分級差別, 無差別性殺人,精神或用藥後殺人,會因為可教化與不可教化將殺人者又輕判狀況, 以及當刑期太久受刑人老化問題國家另外尚需考量的種種問題。
·從「安全與正義」的角度,自己在工作上觀察到很多因犯罪或司法議題而受影響的家庭,深刻感受社會大眾對「安全感」的期待。所以讀到這篇文章時,能理解為什麼社會會對「死刑不執行、無期可假釋」覺得不安。
· 法律不只是懲罰工具,也要兼顧人性與改造可能。認同「要有制度性的評估機制」,因為不是所有罪犯都一樣,也不能一刀切。
· 單靠加重刑罰不一定能降低犯罪,如果社會支持系統不足(例如精神健康、家庭支持、毒品防治),再嚴的刑罰也只是事後補救。
· 我現在接觸的個案,很多真的是因為社會支持不足而走向偏差,如果只有更重的刑罰,而沒有前端的預防,問題可能會一直循環。
我覺得無期徒刑分級制的提出,反映了社會對重大犯罪的焦慮。大家希望司法能夠更有威嚴,給社會一個安全感。
不過,我也會思考,刑罰除了嚇阻之外,是不是也應該考慮罪犯改造的可能?如果制度只有加重,而沒有完善的評估、矯治、以及社會支持系統,可能會讓人一輩子貼上標籤,卻沒有復歸社會的機會。
另外,司法改革的核心,不只是「要不要更重的刑」,而是「能不能透過制度和社會教育,兼顧安全與人性」。也期盼司法能讓被害人有機會被聽見,加害人有機會真正承擔責任,社會也能參與修補這樣的角度,同時修復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減少社會的撕裂。對我來說才算是真正的司法正義,但真的容易嗎?
Nino媽敬上☺️
閱讀這篇文章,我感受到無期徒刑分級制背後的社會焦慮與司法矛盾。當死刑難以執行、無期徒刑又可假釋,確實使社會大眾質疑司法的嚴肅性與威信。分級制度的提出,不僅是為了提升刑罰對重大罪行的嚇阻效果,也是對「安全與正義」的回應。然而,文章也提醒我們,制度改革不能只是簡單延長服刑年限,還必須兼顧罪犯改造復歸的可能性,以及避免過度標籤化。法律既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也是體現價值觀的表徵。因此,我認為無期徒刑分級制的討論,真正的意義在於推動社會對刑罰與人權的深層對話,尋找懲罰與人道之間的平衡,以建立更具公信力與公平性的司法制度。
學生評論練習
依據司法院資料顯示:自民國109年四月至今已超過5年未出現
過「死刑定讞」的判決,顯見在台灣,「死刑」可謂名存實亡,對於
犯下重大刑案之罪犯,法官常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就「無
期徒刑」字面上的理解應為「終身監禁」,即「無釋放之期」之意,
然此刑責卻一直存在著「假釋」的漏洞。雖台灣於2005年修法,將
假釋期限從原來的15年提升至25年,然依據法務部112年公佈的數
據卻顯示:無期徒刑之罪犯平均僅關押17.9年即獲釋出獄,另,自
109 至111年間,獲判無期徒刑而假釋出獄的罪犯竟高達657人,此
情此景不禁令國人感嘆:不只「憲判8」的判決造成台灣司法已實質
廢死,就連「無期徒刑」亦流於形式。且另有數據顯示:假釋出獄的
罪犯中,有近6成皆因為再犯而被撤銷假釋,而這段令假釋犯重回大
牢的歷程又需付出多少血淚的代價?顯見這些通過法務部核准而假
釋出獄之罪犯仍對社會安全與良善國人造成極大的威脅。
台灣法官對於「判處死刑定讞」總持萬分謹慎態度之主因應來自
於2009元「兩公約」(公民與政府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公約)的施行。依據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死刑僅限於「情節最重大
之大罪」,致使法官在對於「死刑定讞」的裁量上面臨巨大的國際廢
死浪潮及人權壓力。另,台灣於2024年「憲法法庭憲判字第8號」
之判決中,宣告死刑雖「合憲」(符合憲法規定),但需嚴格限縮,要
求程序必須具備「個案情節最嚴重」、「法律程序最嚴密」及「禁止對
精神障礙者執行死刑」等,此舉更令法官難以承受「毫無合理懷疑」
之判死後的法律嚴格檢驗,故常以「罪犯有教化可能」撤銷一、二審
之死刑判決而改判無期徒刑,令罪犯有機會以「具悔改實據」申請假
釋出獄,形成犯下泯滅人性等重大刑犯者之「死刑」〜「無期徒刑」〜「假釋出獄」之社會大眾及受害遺屬無法接受的荒謬三部曲。
綜上所論,台灣對於無期徒刑之法規已然引發社會大眾對執法的
嚴厲與嚇阻性產生強烈質疑,有鑒於此,今年8月有多位立委提案將
「無期徒刑」分為三級,以令重犯獲判相對應之懲戒,兹將此分級提
案分述如下:
第一級: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旨在針對情節最重大刑犯判以「永無
釋放之期」的監禁。
第二級:服刑逾40年後始可申請假釋審核,旨在加重刑責以達震懾
及懲戒之效。
第三級:服刑逾25年後始可申請假釋審核,此條款仍維持刑法第77
條之規定。
對此,法務部亦做出支持回應,且著手研議相關草案,並已送行
政院審議。筆者亦以為:在台灣,若法官因眾多考量而難以判死,那
麼,以「第一級無期徒刑」作為取代死刑之宣判,除彰顯司法之不可
侵犯及回應社會對於極端重罪應施以重罰之期待,更是一份對被害者
遺屬展現公義伸張之慰藉。然此舉可預見後續引發的監所人犯增加,
使得國家資源被大量使用於「無期監禁」之管理,而削弱對其他人犯
於社會復歸與預防再犯等措施的強化,據此,筆者建議:基於上述考
量及對罪犯人權的尊重,或可於「第一級無期徒刑」提案中增列條文
如下:以罪犯入監服刑日起至國民平均年齡止之年限為基準,服刑逾
半後可尊重其表意權,准予訴請安樂死。獲判一級無期徒刑之罪犯其
行必令人深痛惡絕,在漫漫長夜的省思中,若其能真心悔悟,那麼,
成全其欲「以死謝罪」告慰被害人及遺屬之願,也算是對於重犯者的
人權與尊嚴最後的一絲尊重吧!
近年來,台灣的社會亂象日益嚴重,社會觀感普遍認為眾矢之的
為執法不嚴所致。刑法既以明文規定不可僭越之雷池,卻仍有明知故
犯、草菅人命之輩藐視司法,此等可恨之人豈有絲毫可憐之處。呼籲
法官在面對重大刑判時切勿輕信「鱷魚的眼淚」、輕信重犯者於審判
庭上演的求生戲碼,使其不僅「躲死」,還能「有期釋放」逍遙法外,
致使良善百姓及受害者遺屬成為最終、真正承受「無期傷痛」的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