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女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碩士)

據報導某民意代表在臉書貼文指出,一位低收入戶的單親媽媽,上月才用孩子要看病、沒錢吃飯為由,拜託他跟政府申請1萬元急難救助,前陣子又說房租付不出來想要求助,卻在百貨公司週年慶開跑首日,花1萬7000元買了一堆化妝品,經該民意代表詢問之下,這位低收入戶單親媽媽坦言覺得很抱歉,就是沒有辦法控制自己的花費,該民意代表同時指出,類似事件的弱勢家庭不少,也有沒錢繳房租,卻一個晚上娃娃夾掉好幾千元,這些父母哭窮不工作,卻又毫無金錢觀念,令人氣憤。對此,針對於社會救助之急難救助的概念是有進一步廓清的必要。

首先,社會救助是一種社會福利,政府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於1980年制定公布<社會救助法>全文27條,因應經濟發展的社會變遷以及國家機器對於社會福利的逐日重視,至今共修正11次,其中於1997年修正公布全文46條,又於2010年增訂第4條之一將中低收入戶納入救助,至於最後一次修正是在2015年,社會救助的工作面向一對象別可分為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以及災害救助等四大範疇。

誠然,社會救助首要是福利身分的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資格確認而來的福利身分則是必需要通過包括動產、不動產以及經常性收入在內的資產調查(means test),冀此,社會救助實屬於單方的救助行為,一方無償領受他方的給予,而非基於一定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因此,強調的是一種他助的行為,至於,所謂的急難救助,顧名思義,其救助方式便是應急之須的現金給付為原則,包含有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葬埋與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申請酌予救助以及遭逢各項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入困境者,經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皆可申請急難救助。

冀此,從社會救助的主動關懷、尊重需求與協助自力等原則來看待整起的事件報導,那麼,重點就不在於該名的低收入戶單親媽媽尋求民意代表的協助與關懷以獲取急難救助,而是在有限資源的配置上個人的採購行徑不受社會認可,才遭致輿論抨擊,至於,控制不了自己的花費行為是這位受救助者的解釋,承上所述,便可了解到,問題的癥結點在於該名低收入戶單親媽媽對於金錢支配的態度以及急難救助審核的把關機制對於福利依賴是否應該要有更積極性的因應,這是因為整起事件看不到受助者提出協助自力的策進作為,也就是說,炫耀式的消費很可能已經是該低收入戶單親媽媽的病態行為,因此,跨域整合的心理輔導以及金融社工在此刻便是介入的好時機,從有限資源支配的理財觀念,以建立起最少資源如何得以發揮極大效益和生活所需之要或不要的理性抉擇,否則,<社會救助法>原本是要協助經濟弱勢族群自力而後自立的立法初衷,這恐將反成為代際之間貧窮複製抑或是貧窮世襲的一項反諷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