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雖然<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為CRC)便是用以維護兒童的生存、發展、參與以及受保護等四大基本權利原則,且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兒童身分權益之出生通報,在第十四條清楚載明規定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衛生主管機關應將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連帶地,衛生福利部推動<兒少高風險家庭處遇實施計畫>多年,但是,根據衛福部資料統計,2016年全臺六歲以下受虐人數,佔所有受虐兒少的25.31%,六歲以下的孩童身心發展未臻成熟,缺乏自我保衛及對外求援的能力,是故,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結構性意涵點明出來,在父系社會裡家父長制的文化迷思,架接在子女是「私有財」的認知基模,進而產生將從「父母、親權」之於「子女、子權」的霸權行徑,以進一步延伸到父母對於子女的全控模式?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