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女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碩士)

依據報導,一起臺灣有始以來最為駭人聽聞的父母連續虐殺子女案件,一位曾設籍在新北市的李嫌(37歲)首段婚姻,因暴力虐童習性而離異,2006年間和陳姓婦女(32歲)的第二段婚姻亦因家暴僅維持十個月,但是,陳姓婦女離婚後,仍與李嫌同居,先後生下三男三女,這其中有兩名子女被虐殺,一人疑猝死,僅三人存活安置中,李嫌的兩段婚姻合計生了八個子女,對於這樣潛藏深層危機的高風險家庭,如何扣緊強化社會安全網的建構思維切入,這部分是值得進一步檢視與討論的。

首先,報導指出李嫌和陳姓婦女十年前因經濟匱乏,盜用親友個資辦理信用卡並盜刷,因此,被告涉及竊盜、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遭新北地檢署通緝,開始一連串逃亡生涯,2013年之際,藉機把當年僅七歲的長子戶籍遷出,但一直未遷入,臺中市家暴防制中心指出,陳姓婦女戶籍在臺中,2014年便發現她的子女「延遲入學」,陳女因此被通緝,也查到戶籍遷往新北市,新北市戶政所以「失蹤人口」通報警方協尋,另外,2016年陳姓婦女將未報戶口的年僅六歲的三男與三歲的三女頂替已死亡的次子與次女接受雲林縣社會處安置,雖經社工察覺兩名孩童體型與同齡兒童相較瘦小,逕而安排至醫院檢查,但是,醫師評估誤以為是營養不良所導致的發展遲緩情形,因此,未覺察到這兩名孩童是頂替其兄姐。准此,跨域整合的照顧管理顯然是力有未逮於較為積極性的應然作為。

再則,從李嫌與陳姓婦女的成長家庭背景來看,李嫌父母因對於李嫌的教育理念不同而離異,父親對李嫌溺愛有加,李嫌失業在家且游手好閒,在經濟不安全與酗酒成癮的情況下,這兩段婚姻都有暴力虐兒的慣性行為,陳姓婦女則因成長於單親家庭,對於婚姻一直有完整家庭的期待,所以,離婚後仍與李嫌同居,對於李嫌的虐兒行為充滿習得無助感,而不得不幫忙掩飾與協助埋屍,對此,陳姓婦女與李嫌父親在共犯結構裡對於李嫌泯滅人性行為的縱容,助長李嫌連續犯下對親生子女虐待致死與棄屍罪的共難結局。

事實上,雖然<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為CRC)便是用以維護兒童的生存、發展、參與以及受保護等四大基本權利原則,且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兒童身分權益之出生通報,在第十四條清楚載明規定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衛生主管機關應將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連帶地,衛生福利部推動<兒少高風險家庭處遇實施計畫>多年,但是,根據衛福部資料統計,2016年全臺六歲以下受虐人數,佔所有受虐兒少的25.31%,六歲以下的孩童身心發展未臻成熟,缺乏自我保衛及對外求援的能力,是故,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結構性意涵點明出來,在父系社會裡家父長制的文化迷思,架接在子女是「私有財」的認知基模,進而產生將從「父母、親權」之於「子女、子權」的霸權行徑,以進一步延伸到父母對於子女的全控模式?

冀此,社會安全網絡理應涵蓋有兒少保護、高風險家庭、心理衛生、自殺防治、就業輔導等以及嫁接在社會救助、社會工作、學校輔導與治安維護等跨部會的橫向整合,誠然,對於造成服務網絡整合失靈的歸因,係來自於預防性介入的不夠積極、資源落差的可近性不足、服務體系的整合性不佳、專業服務的人力不均以及預警機制的防護性不全,對此,期待能夠從近年來家暴及兒少保通報案件漸增一事,藉此反思包括貧窮、失業、心理健康與社會排除等等交互影響及其所可能導致家庭的功能式微,畢竟,一個安全沒有暴力威脅的生活環境,實乃是一項基本的人權保障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