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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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於某基金會離職員工出面控訴,照顧服務員加班費1小時才新臺幣50元,而且加班費還被要求回捐給機構,以至於讓員工淪為血汗照服員;此外,某間以受暴少女為主的安置機構,也以社工人力不足為由暫時停業,如此一來,關乎到社福機構基層社工之勞動條件及其相關的權益問題,再次受到關注。

針對此一社工的長年「低薪」問題,主管機關的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表示,現正討論明年度(107年度)所謂的<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研擬讓全部方案補助型而非限縮於目前的「保護性業務社工」都有年資補助,亦即,只要是工作滿1年就每月加薪新臺幣1千元,最高補助至4年年資以上和每月薪資多新臺幣4千元,希望以此得以提高社工勞動條件;連帶地,這次修正的<推展社會福利補助項目及基準>,也會去思考民間社福機構所期待社工薪資應採「總額制」的建議,亦即,如果該計畫補助2名社工人事費各為新臺幣3,3000元的固定價金,希望衛福部能撥給總人事費新臺幣66,000元,以讓機構可以依據社工年資進行「彈性調整」,不要去限制2名社工薪資都是新臺幣33,000元的相同給付,不過,擔憂太過彈性的話,可能會讓機構藉機壓低社工薪資,因此,衛福部傾向於「總額制」底下的人事費調整空間,將不得低於新臺幣33,000元的95%,也就是說,單一社工人事費每月不得低於新臺幣31,350元。

顯然,該項扣緊「專業服務費」(人事費)以思索基層社工的相關權益,無論是將年資的補助延長至最高的4年,並且一體適用於所有的全部方案補助型,但是,該項<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而來的依法辦理措施,是否可以進一步地擴及到所有方案的項目人事(比如居家托育服務等)?4年之後的積極性差別待遇機制設計為何?以及這項由中央所訂的補助標準,對於地方政府的比照辦理並沒有強制性,頂多是希望地方政府有所參採的道德勸說,換言之,尾大不掉的私有化(privatization)及其潛藏的結構性限制,這才是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畢竟,不斷的委託、各項的辦理和購買服務契約,中央與地方地方早已經沈淪在私有化的漩窩裡而無法自拔,更遑論於人事薪資的調整之於專業服務費的思辨所在,理應是要還原回到究竟如何得以『安於本業』(薪資、福利、培力、陪伴、職涯與退休等)的基本提問!

至於,關於社工薪資應採「總額制」一事,實則碰觸到的是母機構合理運作的利基所在,畢竟,當專業服務的人事費用採取確切給付(無論是「總額制」或「個別制」),僅剩下來的方案費與行管費,又要如何撐托於規模經濟的相關必要性開銷(從一線的基層社工到行政、會計、出納等等間接人力),就此而言,在這裡需要被嚴肅看待的乃是『福利』與『營利』的一字之差,背後所糾結非營利組織的生存環境,究竟是機構要盡付相對提撥之責?機構要擁有謀生單位的自有財源管道?抑或是機構逕自違背專業倫理之行使感動行銷的慈善市場的彼此廝殺?以此觀之,對於社會福利團體的認知基模如果還是未能加以有效澄清的話,那麼,上述對於基層社工的不當對待,當只會將各項可能的剝削情事,轉移至其他的人或事,藉此謀求機構自保或營生之可能性,而無助於問題的真正解套。准此,包括不信任(總是認定母機構會貪圖人頭以賺取差額)、不友善(從權控關係而來的行政霸凌)、不在意(好聚不好散的比例原則過愆)與不專業(公部門業務科的昧於現實)的公私協力氛圍,那麼,上述<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的修法,頂多就只是一項苟延殘喘的無謂之舉!

最後,即使是在現行的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底下,社工絕非是過於「低薪」的勞動人口族群,至於,長年「低薪」的歸因問題,也更非是人群服務產業可以單獨面對的,就此而言,如何針對服務對象之分類分級且業務內容之複雜深邃,以思索基層社工的內在、無形、隱性抑或是靈質等方面的權能賦與,這會是急需同步兼進的變革所在,至於,從使命自主到財務自主與專業自主的機構治理課題,點明出來用以思考機構本身的制度性保障課題,這同樣也是不可偏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