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此,從內地到台灣以及從發展中國度到文明化台灣,關乎到身障人士的權益維護的保障課題,似乎就不只是單純接軌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為CRPD或公約)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Act to Implement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為CRPD施行法)可以了得,而是一項從各級政府機關到民間企業、社會大眾所共同推動的變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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