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玲

(文化大學社工學分班學生)

2009年大法官會議第666號釋憲文中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簡稱為社維法)裡「罰娼不罰嫖」的規定不符合比例與平等原則,而宣告違憲,並且社維法第80條也將於兩年內失效,各界普遍推崇此乃是一項是「遲來的正義」,然而立法院卻是趕在違憲屆期前一天,倉促通過修正條文,規定各縣市可設立性專區,在性專區外則是娼嫖皆罰。

對此,修法至今已過了五年,全台沒有一個縣市實際設立性交易專區,這使得原本申請釋憲用意為朝向娼嫖皆不罰的『性交易除罪化』,卻是形成全台娼嫖皆罰『性交易加罪化』的現況,誠然,環視當初釋憲與修法的歷程,各界雖然是參考許多國外性交易專區合法與輔導的發展趨勢,卻未具實考量到華人根深柢固之性道德標準演化所需要的時間、程序與歷程,一昧地將國外的大腳,硬塞入台灣傳統性觀念仍尚未完全解放的裹小腳內。以上綜述,筆者試著以華人道德標準去推演台灣性交易的歷史發展定位。這其中包括有『笑貧也笑娼』唯有讀書高;『笑娼不笑貧』傳統女性真美德;『笑貧不笑娼』兒少性剝削現實案例;以及『不笑貧也不笑娼』性交易除罪化道德超標準的矛盾與真空之台灣的真實現況。

以此觀之,若釋憲與立法的討論僅限於法官、大法官與相關社運團體之間,台灣性交易除罪化並未經歷一步一腳印的軌跡,藉此進行本土人性與需求的糾葛與演化,如此一來,自然是很難以一步到位式地用以達致國外執行多年紅燈區的合法管理;另外,立法者倉促修法將性交易除罪化的重責大任,並不是由中央政府帶頭做起,卻是請地方政府『自決』是否願意挑戰重新定義華人文化所迴避不談的禁忌話題。准此,並非聯邦政府的台灣一地,如此重大且爭議性高的決策,僅交由地方政府自決負責,是否也算是不符合憲政比例原則呢?

再則,在第666釋憲文內說明了性交易除罪化的另一重點,乃為輔導轉業及協助弱勢,以使性工作者無須再以性交易為其謀生手段,然而,修法後的社維法未對這輔導轉業的部份多做著墨,大部份的修法重點是放在性專區的設立原則,這不免讓未深入了解釋憲文的各地方首長,少了執行性交易除罪化多元的切入點,及其未能真切理解『性交易除罪化』的內涵,對此,倘若只是參照被限縮的社維法第91-1條,把自己定位成開放與不開放性的唯二選擇,換作任何的人也都會選擇不碰為妙,這也難怪台灣性交易現況會呈現立意雖美的道德超標準,但是,實際上卻娼嫖都有罪,進而出現除罪化真空存在的矛盾狀態。

提倡性交易除罪化社福團體,原本預期著性交易除罪化修法能帶給兒少性剝削領域一種正向的立竿見影的效果,但是,沒想到卻走進觸動性道德敏感神經的反撲以及中央地方互相卸責的死胡同內,僅以台灣性交易除罪化五年下來真空與矛盾存在的狀態,去理解與預測2017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保護機制,這其中最讓人擔心的是原本也是為了使性剝削兒少除罪化的保護用意,會不會也被扭曲或又觸動某一個性道德敏感神經,甚或又造成反撲,就如同娼嫖同罰一般,演變成將性剝削被害兒少潛意識地定義成加害兒少呢?

雖然性剝削條例施行並沒有如成人性交易需要有設專區一樣的燙手山芋問題,但是,未經完熟演化的性道德觀念,會不會因為執法人員以往法辦性剝削兒少的習慣,仍一昧的將保護遭性剝削兒少裁定為禁錮遭性剝削兒少?又或是因為除罪化對遭性剝削兒少處遇,少了法律上的約束力而使執法人員感到困擾,以至於引起更嚴酷的修法。由此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修法之後的執行狀態,讓人無法不以悲觀角度,看待今年(2017年)初開始施行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保護機制。

所幸<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保護機制尚能以<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以及與同法第52條相扣,不致於因著社維法修法的負面影響,進而全面抹煞的性剝削兒少們需被保護的立意,如此一來,使兒少遭受性剝的人亦可以依<刑法>第233條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及與同法第234條相扣並加重刑責,讓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保護機制較趨完善,或許可以進一步期許藉由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而達成性交易除罪化中輔導轉業的重要里程等等,進而正向影響或改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的修法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