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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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裡清楚規定,基於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的運作精神,一旦要進行安置兒童或少年時,優先選擇的依序應該是親屬家庭、寄養家庭與育幼機構,只不過,根據衛福部2015年的安置案件統計,這其中親屬安置有176人、家庭安置有612人,機構安置則有1,099人,親屬寄養的比例顯然還是偏低,換言之,即便私領域的親屬照顧已然成為一種正式的安置資源並且蔚為時代趨勢,但是,關乎到家外有藍天之親屬照顧或親屬安置等客觀事實,還是有它延伸性討論的必要。

首先,回應於從『家戶之內』的父母照顧到『家戶之外』的親屬照顧、寄養照顧和機構照顧的命題思考,點明出來即使標舉「原生家庭、親生父母、和諧婚姻、美滿生活與安全堡壘」的道德性指稱,但是,家庭本身的脆弱性,多少預伏了捍衛兒少的人身安全,勢必是要有其它的備案選項,如此一來,扣緊時代潮流、文化主義、兒少需求抑或是財務精簡等綜融考量,這使得以家庭為中心(family-centered)的福利服務模式,自然會進一步地擴及到涵蓋直系、旁系血親在內的親屬家庭,如此一來,諸如連續性、熟悉性、歸屬性或認同感等等的兒少身心發展需求,親屬家庭之於生態系統觀點的脈絡考察,更是有其情感維繫與身心適應的優勢利基所在,只不過,若干的觀念廓清,還是需要嚴肅以對的,比如說:同樣都是由家族成員所提供之補充性質的「親屬照顧」(kinship foster care),又何以會轉換成為一種替代且正式性質的「親屬安置」(kinship care),這一切只因為是有提供親屬安置的照顧費用補助?

冀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單單只是聚焦在工具層次的技術操作,像是服務對象、安置目標、轉介流程、補助金額以及服務內容(定期訪視、喘息陪伴、生活適應輔導、親屬家庭專業訓練、親屬家庭評估會議、社會資源連結、親子會面交往等),而是要從這些族人涉入親人照顧的認知基模切入,換言之,採行『安置』而非『照顧』的處遇思維,這使得從「安置之前」的親屬家庭難尋、素行調查困難到「安置之中」的親屬照顧能力、契約規定配合度、家族情感拉扯糾結以迄於「安置之後」的返家計畫或家庭重整,親屬安置的運作困境或失靈情形,這已然是一項預期之中的演變後果,如此一來,迫於時間壓力和人身安危,寄家安置或機構安置自然成為一項保險、保守與保留的必要之惡。

職是之故,對於未能展現出親屬安置的應有能量一事,相關的觀念澄清工程實屬必要,像是是否為了親屬安置而安置,以至於忘卻社會變遷之於家庭組成、形式、內涵與功能的微調轉變?親屬的照顧者角色勢必有重新定位的必要,換言之,親緣連帶與契約關係兩者之間的比例衡平,實有嚴肅以對的需要?至於,從兒童或少年的『分類』以及保護或替代的『分級』,現行親屬安置的建制化工程,還是有它通盤檢討的變革空間?最後,關乎到親屬照顧的家庭充權培力一事,也不應該過於侷限在補助費用、親職指導等,而是要涵蓋一套經濟補貼、心理諮商、親職教育、社工諮詢之多面向的親屬安置支持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