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貴芝

(淡江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博士生)

近年來吹起民宿風,每逢假日或旅遊旺季,總會有不少的台灣本地遊客或是國外觀光客,會選擇入住民宿來享受悠閒的度假氛圍,對旅客而言,民宿不僅可以省旅費,還可體驗當地生活,對經營者而言,將可有效活化空屋的再利用,另外,<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所稱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及家庭副業的方式經營,以提供旅客鄉野生活的住宿處所,至於,民宿的設置地區亦有在該管理辦法的第五條中清楚規範:「只能設立在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國家公園區、原住民保留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休閒農場、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等非都市土地」。

對此,嫁接在需求以創造供給的市場法則,其結果便是導致部分的民宅,常藉著套房出租或民宿名義,經營旅館業務,而影響到公共安全與住宿安全,違法的行徑包括含沒有營業登記證或違規超賣,更遑論沒有合格檢驗的消防、衛生、公安等檢查,自然也成為公安的死角,因此,針對違反規定的民宿經營者,於今年(2017年)的<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9條訂出裁罰規定,違法的民宿最重將罰以新台幣30萬元並且勒令歇業。

只不過,弔詭的是,在對其違法民宿祭出嚴格規範之際,民眾卻是可在交通部觀光局建設的「台灣旅宿網」中查詢到違規經營或是超賣的民宿,相關單位儼然成了違法民宿的推手和幫凶,此一現象也突顯出政府公權力對於民宿缺乏落實管理的策進作為,畢竟,民宿雖然是地方政府的主管權責,但是,為了當地的經濟繁榮,地方主管機關往往還是選擇爭一隻眼閉一隻眼,以消極取締所謂的違法民宿;再則,相關單位礙於人力有限,自然是難以對大量湧現的違法民宿業者進行完整配套的稽查措施,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可編列檢舉與輔導業者合法化相關獎金,利用恩威並濟的實際行動來促進旅宿業者的建置化變革,就此而言,違法民宿不減反增的客觀事實,除了地方政府未積極取締外,是否也是因為現行的<民宿管理辦法>條件過於嚴苛所導致?誠然,該項管理辦辦法的第6條規定:「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此條款對於民宿業者的營運利基,造成許多困擾,例如民宿業者為了合法經營,必須符合法規規定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等條件,但是,客房數不能超過五間的規定,這對於在民宿投資龐大金額的業者並不兼具經濟效益的市場規模,自然是會出現非法經營或是超賣情形的預期性後果。

最後,現行的法規對民宿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等條件有相對的規範要求,這多少也造成合法民宿申請時間與過程過於冗長,再加上課稅問題,讓許多想申請合法經營的業者望之卻步,此外,為了維護旅客安全,政府應教育旅客或民眾如何挑選合法民宿的方法,並且宣導倘若是選擇入住違法的民宿,一旦發生意外,將無法確保個人的相關權益。

總而言之,法令可研議是否放寬,相對地,取締執行也要積極與嚴格,才能讓民宿真正成為台灣特色的觀光產業,以吸引旅客的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