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女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碩士)

自從1980年代新移民透過合法婚姻進入台灣社會的家庭場域之後,業已有總數超過五十萬人的外籍新娘,而第二代的新台灣之子也已超過二十萬人,至於,1992年所通過的<就業服務法>也允許民間企業雇用外籍移工到台灣工作,如此一來,不論是婚姻移民或工作移民,此一多元文化已然逐漸滲入台灣社會各階層,尤其是2007年長照1.0政策實施開始以及近年的政策鬆綁效應,早在2016年底在台移工已經突破62.4萬人大關,這其中大多數增幅是來自以女性為主的家事移工與社福移工。冀此,不論是在協助完成基礎建設的產業外勞抑或是用以彌補台灣社會福利不足的家事移工與社福移工,不可否認的,新移民與外籍移工對於台灣社會的整體發展,是有它不可抹滅的重要貢獻,但是,依據統計顯示出來累計未查獲、滯留在台的「逃逸」的外籍移工人數高達有五萬人之多,對此,相與衍生出來的議題現象,就有它進一步深究的必要。

首先,勞動部雖然表示擬定修正相關審查標準,未來移工只要發生「失聯三日」,就不得再來台工作,也盼透過法制化讓規定更為周延,藉此嚴加管理移工的逃逸情事,誠然,除卻嚴辦以防堵移工的逃逸外,是否宜深入探討外籍移工離鄉背井的心路歷程及其生命經驗,為何願意對賭並且選擇「逃逸」來面對不可知的未來?特別是其所相與衍生出來之預期和非預期性的發展結果(intended &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其次,在台灣的<國籍法>係屬人主義,且在與教育權相與掛勾的情境下,因此,倘若外籍移工行蹤不明且未將孩子帶回母國,孩子便成為無法取得台灣國籍的「黑戶寶寶」,對此,依據<兒童權利國際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27條規定,所有兒童均有權利以享有適於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與社會發展的生活水準,以此觀之,為了落實公約裡保障非本國籍的無依兒少權益,內政部將這些兒少分成「生母為外國人,生父為國人」、「生母為外國人,生父為外國人或不詳」、「生母及生父均無可考」以及「兒少之生父不詳,生母為外國人,已出境或遭遣返回國、行方不明」等四大類別,再依其身分予以分類與分級的處遇機制,諸如被國人收養、申請歸化以取得我國國籍,抑或是委由社會福利機關(構)行使親權全力,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代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只不過,黑戶寶寶的剝奪親權以進行所謂的認可收出養,還是要受限於因為需要親生父母的同意書,而出現窒礙難行的執行困境。

對此,雖然內政部表示,依新生兒出生通報篩濾結果,自2007年至2017年8月底,台灣一地有543人的生母為行方不明外籍勞工或使用假身分,係屬於非台灣籍的無依兒少,政府亦已積極介入處理,以解決這些孩童的收出養、就學、就醫及國籍歸化等各項問題,即使有這些的策進作為,逃逸外籍移工之子女不僅是黑戶寶寶更是未曾被通報的幽靈人口,而這樣一群的「黑數寶寶」推估有近兩萬名之多,並且隱含更為棘手處理的社會成本。

最後,從新移民到逃逸移工、從新台灣之子到黑戶寶寶,又該如何打破多元文化的人身隔閡以及突破階級藩籬的社會性隔閡,對此,除了用以去社會標籤和刻板印象外,一種相濡以沫的社會連帶(social solidarity)如何被建構出來,這已然是超乎單純的婚姻與工作移民事情,而是一項從族群到種族的共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