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台灣的<國籍法>係屬人主義,且在與教育權相與掛勾的情境下,因此,倘若外籍移工行蹤不明且未將孩子帶回母國,孩子便成為無法取得台灣國籍的「黑戶寶寶」,對此,依據<兒童權利國際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27條規定,所有兒童均有權利以享有適於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與社會發展的生活水準,以此觀之,為了落實公約裡保障非本國籍的無依兒少權益,內政部將這些兒少分成「生母為外國人,生父為國人」、「生母為外國人,生父為外國人或不詳」、「生母及生父均無可考」以及「兒少之生父不詳,生母為外國人,已出境或遭遣返回國、行方不明」等四大類別,再依其身分予以分類與分級的處遇機制,諸如被國人收養、申請歸化以取得我國國籍,抑或是委由社會福利機關(構)行使親權全力,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代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只不過,黑戶寶寶的剝奪親權以進行所謂的認可收出養,還是要受限於因為需要親生父母的同意書,而出現窒礙難行的執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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