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貴芝

(淡江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博士生)

現今社會為了經濟因素引誘未成年子女從事賣淫的時事不斷上演,近期有新聞報載一位外婆因為貪圖錢財,竟將年僅11歲的女童推入火坑,讓年齡高達83歲之男子對該女童進行多次性侵、猥褻,這些行為也導致女童留下無法抹滅的痛苦回憶及其價值觀念的扭曲。對此,我們須思考現代人的家庭觀念與人倫觀念,是否正逐漸改變,畢竟,上述案例的外婆是家庭成員的一份子,理應是女童情感依附的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s),並且擔綱以免於她遭受外人傷害的應盡保護責任,然而,該位外婆卻是將自己的孫女推入火坑,其行為除了令人髮指外,也造成女童對於家庭守護的依靠觀念,產生混亂的迷脫序行為;其次,年紀足以做被害女童阿公的該位男子,但是,卻色字當頭罔顧人倫,向女童外婆透露想染指女童,其行為更是明顯喪失人倫觀念,這多少突顯出來社會倫理的淪喪,這已經是一項值得加以正視的發展警訊。

鑒於一再發生的兒少性剝削事件,政府為了保護兒童與未成年,已於全面執行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裡有明確的相關規範,像是利用兒少進行色情表演、拍攝兒少色情物品、下載或散佈兒少色情影片或雇用兒少從事坐檯陪酒等工作均屬對兒童性剝削之行為,違法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萬元罰金,誠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立法宗旨係以兒少權益為中心,其目的為重新建構遭受性剝削兒少的安置保護流程,以評估孩童人身安全、家庭功能等因素後,再提供多元化的保護安置服務,以及不同層面的後續協助;此外,一旦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者,也不得從事特定職業,例如計程車駕駛人、教師、保全人員等職業,此一不得從事特定職業之規定,藉此避免假借職務之便再去傷害無辜的幼童。換言之,此規定係屬一種預防性介入的保護概念,從而避免兒少性剝削事件的慣性發生。

再則,追溯已經發生的兒少性剝削事件,當可發現問題的根源幾乎都是來自於家庭因素,僅以本案為例,11歲女童與其9歲妹妹因母親在外地工作,委託親生外婆代為照顧,卻因女童母親忙於工作賺錢養家,而疏於照顧與關心孩子,這都是導致該女童被性侵得逞的可能歸因之一,倘若女童母親有即時、適當的關切孩童的近況,或許可以避免悲劇的發生;此外,國內也曾發生過離家投靠同父異母的姊姊,姊姊為了錢財推妹妹賣淫,以及一對嗜賭父母推親身女兒入火坑賣淫,以此觀之,造成兒少性剝削事件一再發生的因素不僅僅只有家庭因素,還進一步涉及同儕影響、媒體與報章雜誌的渲染、學校因素以及已然是扭曲的社會價值觀念。

最後,法律應對兒少加害人處以重罰,家人也要支持與鼓勵受害者,以外婆對該女童所做的案件為例,該女童必定遭到非常嚴重的身心靈創傷,包括被信任的家人背叛,因此,在女童未來的成長過程亦會對周遭人事,產生極大的不信任感或不安全感,我們可做的就是對該女童進行相關的心理諮詢與輔導,啟動協助其復原力的身心重建,藉以擺脫陰霾並回歸到正常生活,最後,政府與民眾應了解唯有多關心周遭弱勢者的處境與需求,才能夠真正做到對於兒少性剝削事件的預防、救援與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