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關於兒童少年的性交易問題,雖然是早在民國七○年代便已開始受到關注,甚至於在1995年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並且於2015年進一步地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但是,長達20多年依法行政的兒少人身保護工作,依然無助益於對於性權益、性自主、性產業、性政治以及性壓迫體制等等命題的廓清理解,特別是其所牽扯到的兒少標地人口群族。

基本上,關乎到從「性」、「性交」、「交易」到「性交易」而來的鑲箝性思索包括有:首先,作為某種的性慾(libido),這使得覬覦身體而來的被迫涉入藉以滿足買春市場的供需媒合,抑或是春心蕩漾而來的淺嚐禁果從而演變成為自願從事的性產業,在在說明了「性」所涉及到理應是涵蓋最為原始的與下意識的生理範疇,連帶而來的「性交」自當屬於一種預期之中的發展結果,並無直接關涉到所謂『好性』與『壞性』的社會常模或認知基模;至於,「交易」一事所牽扯出來的更是要擴及到諸如有限理性、目的導向、多重報酬、社會吸引、衝突利益、資源依賴、權控結構等等概念內涵的交換關係,就此而言,身體的性器官及其生理的交媾,已然是因為某種的對價形式而增生商品制度化或拜物主義的「性交易」。准此,從「性」、「性交」、「交易」到「性交易」的交織關係當中,因為年齡與性別的變項因素,拉扯出來乃是奠基於社會性建置而來更多的社會迷思,特別是因為『性剝削』一詞所被賦與某種的道德正當化,亦即,不再突顯係以為了防制、或消弭兒童少年為其性交易對象事件的思維模式。

冀此,透過「性-性交-交易-性交易」的論述架構,以印照出來兒童及少年之於性的交易情事,這部分可揆諸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項,像是(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以及(四)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以此觀之,攸關到兒童及少年的性事,思辨重點就不全然在於究竟是不幸少女或查獲少年、交易或剝削、是被迫或自願、是被害或加害、是個人歸因或情境因素、是認知基模或外顯行為、是賺錢工具或謀生方式、是特種行業或一般職業、是偏差或非行、是事件關聯說或因果決定論、是行為監控或權利保障、是機構收容或社區處遇、是全控機構或中途家園、是防制工作的性別化或防制工作的性別中立、是最佳利益或常態裁判、是性別霸權或性別主流、是價值觀念或制度規訓,而是要如何爬梳背後所實有包括道德、經濟、政治、社會等等歷史脈絡的結構性意涵(The politics of Child Prostitutes/Youth Exploitation),藉以直指從被迫到自願演以迄於變成為所謂的「結構性被迫者」、「結構性自願者」或是「結構性被迫自願者」?

總之,從原始生理到商品交易以至於彰顯國家機器用以捍衛兒少權益的規訓控制,無論是交易或剝削,性事情這已然成為一種方興未哀的社會事實,就此而言,扣緊「性-性交-交易-性交易」的關係組合,突顯出來的會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裡所糾結『兒少』、『性剝削』、『防制』與『條例』的諸多弔詭,特別是如何藉由諸多性的事情,以追索「身體」(body)要如何轉向「自我」(self)抑或是「社會性存有」(social being)以及從「反迫害」、「反剝削」到「去國家威權」與「去家長父權」的相關思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