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根據媒體報導指出,網路流傳女藝人的閨房私密照,其前男友坦承照片是他所拍但非他所外洩,對此,本事件宜思考偷拍者的動機為何?外洩者在網路上散播的動機為何?並且進一步思考社會對於媒體腥羶色的報導,是否已達到失序的狀態所衍生社會風氣等相關問題。

首先,探討是要偷拍者的心態,對此,人類存在有好奇心的本性,喜歡窺探別人的隱私,並且會下意識地把自己壓抑的慾望、憎恨或期待投射到別人身上,尤其借著別人的身體,依靠自己的想像,在意念上發洩自己的性欲或攻擊欲,以讓自己在心理上得到某種程度的滿足,因此,舉凡透過文字、視覺、語言描繪或表現裸體、性器官、性交等形式或者是與性有關的形象,致使偷拍者產生性興趣和性興奮的滿足。對此,當男女雙方濃情蜜意時,往往想留下一些美好的記憶,但是,一旦情感生變,那麼,這些偷拍的私密照,卻可能會造成彼此揮之不去的人生惡夢。

相形之下,在被偷拍者發現其被偷拍並遭公開散佈時,當下所承受的壓力包括心理恐慌及焦慮、私密照公開流傳所產生的羞恥感以及事後心理創傷修復和如何復歸社會等經歷,在在都考驗著被偷拍者與對造者間的情感拉扯、法律訟訴與恢復名譽等問題,特別是如何承受社會輿論和重建對於他人的安全信任感,就此而言,考驗人與人間的信賴原則,個人對於自我身體以及肖像權的自主權,實應有它更多的人性考量和法律保護。

再則,偷拍行為是已經是觸犯了<刑法>第315-1條的妨害秘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內容包括(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以及(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只是,妨害秘密係屬於告訴乃論罪,須被害者知悉被害6個月內提出告訴,但是,很多被害者在擔心私密照被外傳且名譽不保的情況,反而使其受到偷拍照的要脅,甚或是迫於無奈而寧願選擇付出高額的贖金,也不願意報警或提出法律告訴。

另外,有關台灣媒體常常利用暴力、血腥、煽情等大量且重覆的新聞報導,藉此增加收視率或報刊發行量,對此,一則偷拍的時事新聞,每天不斷重覆報導,甚至訪問其他過往的關係人,無限上綱的連想與臆測毫不相關的問題,這不僅造成當事人的二度傷害,更易衍生被戕害的社會恐慌。准此,思忖如何提昇媒體素養(Media Literacy),施以媒體自律或媒體的公民教育,進而培養媒體從業人員的專業教育,並且對全體公民培養具備有思辨與產製資訊的能力,以批判性的角度去解讀所有的媒體信息,從而杜絕不良媒體的渲染。

最後,為避免男女交往日後衍生不必要的糾紛,學習如何自我保護,顯得革外的重要,這不僅是個人需要有防偷窺意識和自我安全警惕性,在出入公共場所時如泡溫泉、游泳池、飯店、公共更衣室、公共廁所甚至行走於路上等,應先注意察看四周是否有可疑人或不適當的物品擺設,冀此,如何讓個人有自主生活空間及免於被偷窺的安全環境,這才是關鍵所在。

誠然,對於個人私密照,不論其拍攝過程是否知情,在非經當事人同意之下,都應禁止以任何公開方式傳播並嚴加懲罰散佈者,如此一來,才能真正達到杜絕偷拍歪風的抑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