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女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碩士)

自1995年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將保母人員正式納為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後,關乎到托育服務管理的建置化便從此開展,繼之而生的便是1998年召開「家庭托兒保母人員督導管理事宜」以及勞委會所辦理的「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藉以提昇托育服務的專業認可;再則,2001年更是為了提昇兒童托育品質推動所謂的「社區保母支持系統實施計畫」,建立保母培訓、媒合轉介、訪視輔導與在職訓練機制,於此同時,2008年為了補助家長部分的托育費用和減輕家庭經濟負擔,而開辦「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連帶地,2011年更是藉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修法,一舉將居家托育服務入法管理,並且於2014年建構對於居家托育人員的管理與輔導,實施居家式托育服務的登記制度,藉此維持托育服務的穩定運作與品質管理。准此,透過該項托育服務發展的簡史考察,點明出來過去純屬於家戶、家事與家務的托嬰育兒照顧(domestic care & day-care services),已然是逐步朝向包括人流、金流、物流以及資訊管理流的目標管理挺進。

基本上,居家式托育服務的定義乃為:兒童係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再則,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的受雇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政府委託之相關專業機關團體辦理登記,對此,托育服務提供者除了須年滿20歲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並領有結業證書。至於,托育服務方式則分為在宅以及到宅這兩種不同的托育服務型態,而托育服務時間將可進一步劃分為:(一)半日托育(6小時/日);(二)日間托育(6~12小時/日);(三)全日托育(16小時以上/日)、夜間托育(晚上8時至翌晨8時且過夜);(四)延長托育(延長原定托育時間);以及(五)臨時托育(前五款以外之臨時性托育),最後,收托的人數限制為兒童人數應以托育人員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並包括其六歲以下之子女、受其監護及三親等內兒童。

回應於少子女化以及人口老化現象所衍生之勞動人口減少、扶養負擔加重、家庭組成結構改變等等的社會變遷議題現象,促使國家機器必須要將提高生育率和活躍老化,視為一項重要的社會福利政策課題,並且予以審慎且嚴肅看待,對此,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指出:從2010年至2016年,15至49歲已婚女性未滿三足歲子女之主要照顧者,係以子女之父母照顧為首要(從2010年的54.90%降至2016年的51.66%),親屬照顧次之(從2010年的34.74%增加至2016年的38.32%),保母照顧為第三順位(從2010年的9.37%降至2016年的8.72%),建基於兒童最佳利益的前提底下,這使得無論是父母照顧、親屬照顧抑或是保母照顧,相與關聯之托育服務的專業知能訓練誠屬必要,這是因為專業且優良的托育品質當可促使適婚育齡者放心的生育,藉此從投資兒童延伸至投資國家的未來;另外,對於日漸式微的家庭照顧功能,透過爺奶或親屬照顧的親情凝聚與互動,而得以找回恢復穩定的契機;最後,從終身學習教育的角度來看,藉由托育人員專業基礎課程的修習,不僅提供了爺奶長者某種的社會參與,更可激發其自我效能的提昇,藉此達到所謂健康促進的活躍老化。

冀此,除各個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所推動的社區保母支持系統外,勞動部為了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托育人員職業訓練,充實本國籍的照顧服務人力,並促進中高齡者、婦女及一般失業者就業,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之規定辦理專業托育人員基礎課程,培訓保母育兒的專業知能,理論與實務並重,並協助訓之後,能夠順利取得保母人員證照,藉以提昇托育水準,為需要之家庭及社會提供專業的托育服務,如此一來,這不僅有效協助父母解決托育問題以重返職場,同時也創造托育人員投入托育市場的就業機會,更是有促成祖孫共樂之親屬照顧的多方共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