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根據媒體的報導指出,司改國是的總結會議開會在即,而第五分組所做出女性墮胎自主權將從20歲降為18歲的決議,也將列入討論,一旦決議通過的話,日後高二、高三女學生嘗禁果懷孕,可未經父母同意逕行墮胎,此一決議廣受婦團支持認為符合社會需求,但是,針對全國家長所進行的民調,卻也有高達73%的家長反對,更有家長痛批:「少女不懂事,政府還倒果為因!」。對此,本事件宜思考女性生育自主權年紀下修的動機為何?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並且宜進一步思考家庭、學校與社會等各端,是否已然達到綜融看待此一墮胎問題。

依據<優生保健法>的第9條第2項規定,未滿20歲的未婚女性若懷孕,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施行人工流產;已婚者須經配偶同意,對此,未成年未婚女性或已婚婦女在未經安全性行為下意外懷孕後,因各種因素決定墮胎時,卻無自身決定之權利,而須經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同意才能終止懷孕;連帶地,為了避免引發家庭衝突,就只能自詢網站或坊間各種收費昂貴又不合法的墮胎途徑,例如RU486或不符合衛生條件的密醫診所處理。綜觀,在其墮胎過程中,女性所需承受的歷程包括有事前的心理恐慌及焦慮問題、事發當中的安全及衛生問題,以及事後的心理創傷及身體復原問題,這些都考驗到女生懷孕者與對造男方間的情感拉扯、經濟因素以及家庭支持與否等現實難題,就此而言,小小的生命是否有生存權,全憑各方的角力抗衡,而女性自主生育權與胎兒生存權間的相衡利害,實應有它更多的人性考量和審慎評估。

再則,根據國健署的調查,2015年全台共計有3,230名未滿20歲的少女當媽媽,這其中未滿15歲懷孕生子有49人,年紀最小僅12歲,由於國內並沒有墮胎數的詳實統計,就只能以國外文獻推估,這也使得未成年少女墮胎的黑數可能比想像中還要更多,畢竟,在1984年訂定的<優生保健法>,當時主要是依據<民法>規定,認定20歲以下為未成年人,未來若決議修法,建議一併下修<民法>成年人的法定年齡。

以此觀之,針對未成年女性做出孩子是否生育選擇一事,不管是面對個人情感、經濟能力、社會壓力以及小孩教養上,都是需要相關的堅強及毅力,更何況目前的社會氛圍,還是會讓未成年的單親媽媽,處於不友善的孕育環境,如此一來,家長端在得知女兒懷孕的第一反應,往往是建議拿掉並向對方提出告訴。准此,本次討論修法的目的,只是讓未成年女性多2年無須家長的同意的時間,但是,進一步的思忖乃是:此一權變作法是否能真正解決非預期懷孕的實質問題?

除此之外,關乎到非預期懷孕的議題,也不應只是聚焦在從20歲以下降至18歲之間的生理年齡差異,而是應該要回歸女性心智的成熟度及其因為孕育所隨之而來相關的生養條件,是否已然完備妥善?連帶地,主流文化、風俗民情及宗教信仰,亦是否讓有意終止懷孕的女性心生罪惡感,進而衍生自我良心的道德譴責,就此而言,媒體將女性物化的呈顯作法,更是讓青少年的性觀念遭受扭曲,以至於衍生出更多的性偏差行為。准此,當務之急,理應是要教導青少年學習兩性之間的互相尊重、如何節制性慾的原始衝動、如何有全程的安全性行為以及一旦要去面對非預期的懷孕,相關後續的就學、就養與勞動,又是否有通盤的抉擇評估機制。

誠然,愛雖然是在兩情繾綣時,但是,當女伴出現非預期懷孕後,經常窺見到的是男性要求其墮胎或乾脆不知去向,此一行徑才是真正令女性承受身心壓力的癥結所在,以此觀之,女性自主生育權的問題,又豈止是發生在未成年女性身上,成年未婚懷孕、甚至於已婚婦女非預期懷孕等,同樣會衍生不同層面、殊異內涵的孕育問題。冀此,如何讓女性有自主生育權與良善的教養孩子環境,才是修法的關注所在,最後,對於非預期懷孕一事,不論其選擇終止受孕或是養育孩子,在在都是需要父母與政府民間團體的相關協助,如此一來,才能真正落實女性自主生育權的實質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