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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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民間團體預告將在各個縣市推動所謂的陪審制,藉此解決法官貪汙、恐龍判決、政治鬥爭等等根深蒂固的運作難題,對此,檢調人員與資深法官樂見於人民參與審判,但是,其所增加的案件審理成本、參審或陪審員的心理狀態、是否適用我國的國情、審理程序要如何因應調整等,在在都有其回應於「台灣準備好了嗎?」的基本提問。

基本上,扣緊法律與社會的命題旨趣,不興訟的傳統文化主義更是將上述兩者逕自進行某種的切割,如此一來,遠離法律訴訟與審判程序的司法糾紛,更是一般民眾自我保護的對應措施,因此,關乎到民間團體所想要極力推動的審判制度,考察的重點就不單單只是侷限在究竟是要採借什麼樣的形式手段,藉此達到公民參與的消極目的,而是就官司審理本身的心靈結構以進行必要的認知基模轉化。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已然不在於對於「陪審制」(係由人民組陪審團認定犯罪事實,法官適用法律及量刑)以及「參審制」(係由人民、法官共同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律與量刑)之間的分殊差異深究,而是加入案件的審判一事,究竟係屬於一項的權利行使還是應盡義務?倘若是一項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那麼,相與對應的權責關係,又是否有其包括法治教育、誘因條件、利益迴避、人身安全、社會成本及其公民素養等等的建置規劃;至於,回歸到自由意志的行使公民權利,那麼,案件審議的過程,背後所直指的還是一項不興訟以及不訴訟之『非法律』、『去法律』的認知心態。

冀此,啟動包括觀審、參審或是陪審等等機制設計運作的目的為何?一方面,陪審制的推動是否就能真正地和屏除恐龍判決畫上直接的等號?再則,倘若是為了克服法官貪汙、恐龍判決與政治鬥爭等的結構性限制,那麼,其所衍生出來諸多制度設計的規劃難題,像是擺盪在選中出任與自願參審、市井小民與社會菁英、狀況外的生手陪審員與情境中的老練陪審員、多元審理與我執偏見、利益糾葛與利害迴避、一致結果與可能流審以及參審過程及其審判結果等,指陳出來陪審制的上路執行,更須嚴肅看待相與衍生之預期與非預期性的發展後果(intended & unintended consequences),就此而言,是否讓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可以一次到位於由人民所組成的陪審團,還是階段性培力於所有民眾得以藉此走進司法體系的認知學習和公民參與,無疑地,在這個層次上的思維發想,似乎也直指國人所慣以從不知到無知而來的法治觀念及其資訊不對稱的人身權益保障?

總之,嫁接在「台灣準備好了嗎?」的陪審制推動一事,相關的變革工程理當是一項公民參與的社會工程,就此而言,諸如法官貪汙、恐龍判決、政治鬥爭等等的脫序現象,又何嘗不是社會迷亂及其人民縱容而來的共犯結構與共難結局,就此而言,觀審、參審或是陪審已經不是該起議題現象的真義或爭議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