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姐弟,不滿父親在倆姐弟年幼時酗酒、好賭,成日無所事事,把她們留給母親獨自照顧,還害得母子三人為躲避父親留下的債務被迫搬家,因此提告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父親義務。案經台北地院家事法庭審理,法官認為張父未盡扶養倆姐弟義務,且留下高額債務讓姐弟自幼過著寄人籬下生活,實屬情節重大,裁准兩人免負擔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張姓姐弟提告指出,當年母親為維持家計,每日清晨5時起床擺攤賣麵,替鄰居帶小孩賺錢,傍晚再去電子工廠工作,直到深夜返家,父親卻在30多前,她們分別是5歲、4歲年紀時無故離家、音訊全無長達1年,接著父親因外遇而和母親離婚;離婚後至今和她們姐弟從未有聯繫,當年更留下200多萬元債務拖累全家,害得母親躲債只能寄人籬下,為省錢僅用剩下的水清洗身體。

姐姐指出,為了幫母親分擔家計,小小年紀也必須在早餐店幫忙,以換取一餐與零用錢20元,她和弟弟年幼時對父親印象模糊,記憶中只有父親跟朋友喝酒,還有母親外出工作,她獨自照料弟弟,直到她結婚也找不到父親出席,是接獲北市府社會局通知,才找到父親,基於過去的傷害,與父親已無感情基礎,且現有母親要扶養,在經濟無法負擔下,希望能免除扶養父親的義務。

法官傳喚母親及舅舅出庭,證實張父對小孩漠不關心,且因賭博積欠大筆債務;離婚後就未曾撫育、探視或關心倆姐弟,致使姐弟和母親三人躲債而寄人籬下,生活困頓。

法官認為,張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留下高額債務讓姐弟自幼過著寄人籬下生活,實屬情節重大,姐弟請求免除對父親扶養義務,符合法律規定應裁定准許。(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1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