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根據媒體報導,日本社會正出現一股「死後離婚」的風潮,其意指的是另一半死後便與姻親切斷所有的親屬關係,其實當配偶過世後是無法單方面提出離婚申請的,因此,所謂的「死後離婚」其實只是一種新講法,對此,有關「死後離婚」的手續很簡單,只要向區公所提出終止姻親關係的申請,沒必要得到對方同意(此處的對方指的是夫家相對關係人),便可以單方面決定結束姻親關係。

據日本法務省統計,申請終止姻親關係的件數去年(2016年)年共2,783件,十年下來增加1.5倍,無疑地,本制度對於日本女性在家庭關係所賦予的責任及義務實乃是一種人身的解脫,但是,雙方家族或社會所投射的無形壓力與指責,這對於喪偶的婦女而言,是否能夠藉著「死後離婚」程序與夫家關係真正一刀二斷從此毫無關係,這倒是一項值得深究的變遷課題。

首先,從法律面來探討婚姻存滅關係,日本法律雖未明訂「死後離婚」制度,但是,根據日本<民法>第728條第2項,配偶一旦死亡,即可提出終結婚姻關係的申請「姻族關係終了屆」,斷開與夫家的連結,同時仍保有死後遺產繼承的權利;反觀之下的台灣社會,涉及到婚姻關係消滅有二種情形,一是生前離婚或撤銷,另一個就是配偶死亡,不須經過任何法律程序,配偶死亡,雙方的婚姻關係就消滅,如配偶死亡後再婚,不需要經過夫家的同意或透過法律的離婚,就可以再婚,不用擔心重婚罪,因此,沒有死後離婚的必要。誠然,當配偶死亡時,與姻生家族間就只剩社會文化責任的束縛,這其中涉及不同社會民俗、民德的文化差異。准此,死後離婚一事,就非單純係以生死為界,而是姻生家族關係間日後要如何互動的相關議題;連帶地,應該要加以思忖的乃是為什麼申請死後離婚的全是女性?又為什麼近幾年申請死後離婚的女性會有如此的加倍成長?

順此論述思考,那麼,婚姻關係真的帶給已婚婦女如此難以承受的痛苦與壓力? 某一法律的擬定一定有其依據或考量其當時社會、文化為其必要性,例如,在台灣為保護孩童免於被吸毒照顧者不當對待而增訂所謂的「王昊條款」,而日本文化對於母職與妻職無限上綱的要求,這使得女性一旦在結婚之後,不僅是與配偶親密關係的建生,更是原生家庭與婚生家庭關係的延伸,從個體、2人世界再到整個大家族的關係維繫,所有義務與責任均是落在婦女一人身上,這無止盡的情緒勒索與勞力付出,衍生日本「姻族関係終了届」,希望透過申請死後離婚,終止民法上與配偶血親的姻親關係,不再需要履行扶養公婆的義務,只不過,申請之後真的能就此告別過去婚姻,大步去走自己的人生道路?當社會觀點對於媳婦角色已存有刻板定位,及家庭勞務付出的看法都仍存在嚴重歧見之際,申請「姻族関係終了届」的作法,無疑是加深姻親關係的裂痕。

再則,從18世紀末以來各流派女性主義理論,以女性觀點描述解釋男女不平等的現象及女性的第二性處境,並試圖尋求改善之道,探討如何根除宰制與附庸的權力關係,建立平等共存的新文化、新社會,但是,東西方仍然還是存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差異,而女權運動致力於兩性或家族關係的平等,無論是心理、生理或職場,皆是需要被加以培力,對此,依目前社會結構認為女性需兼顧工作和家庭的認知基模,賦與男性被比女性更多特權的父權體系之上,有關對於女性的歧視、刻板印象、性物化、身體、家務分配、壓迫與父權等等,那麼日本的「姻族関係終了届」是否還是淪為形式作用重於實質效益?

最後,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至少,日本社會已然是察覺媳婦難為而實行「姻族関係終了届」,反觀,台灣對婦女權益之保障是否仍停留在性別、家務、職場或權力關係不平等的意識形態?法律所能保護的只是形式層面,要如何得以跨越階級與族群的差異,在不同文化認知下尊重女性自有的獨特性,並將女性從傳統的性別角色中解禁,重新建構社會環境、家庭勞務和角色定位,如此一來,才能真正落實兩性平權的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