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6)天三讀《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政府應每年寬列預算,推動各項族語發展措施,並應培訓族語老師,學校也要提供族語課程;原民鄉鎮亦須設置專職原住民族與推廣人員。

三讀條文明定,直轄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1500人以上的非原住民地區之鄉鎮公所,應設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各族,研訂原住民族語言新詞,並編撰原住民族語言辭典、建置語言資料庫。

新法也規定,政府應定期辦理族語能力調查,以及辦理族語能力認證,並免徵規費。本法施行3年後,原住民族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公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認證。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進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能力者。

為落實世界語言權宣言規定,所有語言都有資格在其地區內以其語言作為官方用途。三讀條文訂定,原住民地區內的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政府處理行政事務、實施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族語陳述意見,政府應聘請通譯傳譯之。

學校應依12年國民基本教育本土語言課程綱要規定,提供原住民族語言課程,以因應原住民學生需要,並鼓勵學校以原住民族語進行課程教學;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訓族語老師,協助地方政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

另外,三讀條文明定,政府應每年寬列預算,推動各項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措施;政府捐助的媒體應製作族語節目、語言學習課程,使用族語比例不得低於總時數50%。(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17.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