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放鬆對於社會團體的管制,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將「人民團體法」中關於社會團體的部分單獨立法規範,主要改變為原本的「許可制」改為「登記制」,實行低度管理,尊重團體自治,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團體發起人應有30人以上,社會團體法草案則放寬至會員數20人即可登記為社會團體;登記不以書面為限,也可採網際網路方式。

如要解散,草案規定,從決議日起30天內,以書面或網際網路方式附上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並由主管機關註銷其登記證書並公告。

會務方面,草案規定,理事、監事應各為3人以上且為奇數,由會員選舉產生,社會團體設一名負責人,為當然理事;社會團體負責人、理事、監事任期均不超過4年,除非章程另有限制,連選得連任,但負責人連任以一次為限。

草案指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若連續4年為召開會員大會,主管機關將廢止登記。此外,為了因應網路時代,草案也明定,會員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也視為親自出席。

在財務方面,草案規定社會團體經費來源為入會費、年費與其他收入,但對其財產、孳息及其他所得,不可有分配盈餘的行為,以防止社會團體假借公益之名圖利。

草案規定,財務資訊必須公開,而年度收入決算數或資產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此外,為了促進社會團體發展,可依相關稅法減稅。

草案也設有罰則,違法或妨害公益者,主關機關可派人查核並限期改善,否則將處1萬至5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主管機關也可廢止其登記。(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7.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