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發生陸客團火燒車案,最後調查是蘇姓司機預謀自殺輕生縱火,不起訴處分結案;民進黨立委吳琪銘、趙天麟和Kolas Yotaka提案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曾犯性侵、吸毒者,不得核發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盼藉此把關高危險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保障乘客生命及公眾安全。

條文明定,曾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至第27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第37條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公路單位應吊銷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者,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應廢止,另為鼓勵更生人,刑期執行完畢後十年無再犯紀錄者,可再辦理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

去年發生陸客團火燒車意外,造成26人死亡,司機被爆料曾性侵女導遊,該次出車是遭判刑後第一次出團,疑因輕生縱火燒車;立委指出,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不但擔負不特定乘客生命安全的重責,一旦肇事對公眾交通安全將造成極大影響,雖然臨檢時若發現酒測或吸毒將吊照重處,但警力有限,臨檢只能以點式的小機率發現違規。

提案說明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針對計程車司機訂出規範,曾犯殺人、吸毒、擄人勒贖等罪行者皆不得辦理執業登記證,相較之下,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載負的乘客動輒數十人、車體又龐大,對於公共交通安全及乘客生命影響更大,所以比照計程車駕駛人的規範,立法管理。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副教授賴擁連表示,他贊成有吸毒前科者不應駕駛客運,但曾犯性侵者是否也該禁止可再有更多討論;賴擁連說,吸毒會影響精神狀況,的確不該開車,但就性侵而言,遊覽車通常司機是一對多位乘客,環境條件和計程車不同,且目前對於性侵犯有電子監控設備,他認為相關單位對於性侵犯能有更多掌握,因此還有討論空間。(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7.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