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王姓男子去年3月28日在台北市內湖鬧街,當街砍殺3歲女童小燈泡23刀,導致小燈泡屍首分離,冷血行徑引發社會譁然,被士林地檢署依殺人罪具體求處死刑,士林地院審理後,今以他有思覺失調症,依兩公約跟身心障礙權利公約,不得判死,依殺人罪判處王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王男當庭聽到判決結果,面無表情。

法官在新聞稿中指出,王男的犯罪手段極為兇殘,對被害人家屬及社會治安損害至鉅,屬於可以科處極刑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犯後未見同理心及悔意,經評估再犯風險仍高,自無法輕縱,但因他患有思覺失調症,依兩公約跟身心障礙權利公約,不得判死,因此判他無期徒刑。

士林地院先前曾囑託慈濟大學教授陳若璋替王男進行心理鑑定,陳若璋曾作證指出,王男智商68,相較一般人屬偏低,他知道殺人是不對的行為,卻用平板的聲調演示殺害小女童的過程,顯示對於他人性命的是去似乎沒有同理心,且對於殺人感覺不到罪惡感。

而王男病識感低,父母也極度排斥精神治療,「以我自製的量表評估,他的再犯風險有66%,我覺得屬於高風險」,建議王男及父母應接受家族治療。檢察官前次庭訊時指出,王男在犯罪當下仍具有辨識行為的能力,且其智商分數64分數到74分數間,只是落在正常程度與輕度智能障礙的邊緣,並不能直接認定其智能不足,而辯護人主張根據《兩公約》施行法,不得判處精神病患極刑,但我國尚非聯合國成員應不受約束,且《兩公約》內容針對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是指「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而王男明知不能殺人,卻仍故意殺害無辜幼女,因此維持起訴書內容,請求法院判他死刑。

王男辯護律師之前庭訊則表示,王男患有思覺失調症且智能有缺陷,根據《刑法》規定不應處罰他,即使法院認為王男當時是有行為能力的,那也應其心智缺陷給予減刑。而先前心理鑑定雖指他再犯可能性高,但只要給予治療或家庭給予支持,就可能降低再犯可能性,「希望合議庭思考,他到底是病人,還是惡人,請求合議庭避免對王男判處死刑及無期徒刑」。(時事新聞來源:蘋果日報,2017.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