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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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要結束的四月份,相迎而來的是五月的報稅季節,對照之下,人群服務工作之於私有化委託關係而來的多重性思辨,亦有其進一步深究的論述空間。

首先,就方案委託的人事費來看,無論是固定的價金給付或是統包的薪資差異化,相關人事費用的經費概算均是要回歸到薪資水準之於福利待遇及其如何讓社工同仁得以安於本業的基本提問,就此而言,逕自不去區分職場年資與工作表現的相同薪資水平,那麼,一則要面對的會是脆弱人性誘因的合理待遇,再則,包括新人的職前或是老手的在職等等的教育培力投資,相與衍生的支付成本,有無包括員工、機構與政府抑或是社會之比例原則的分擔設計?連帶地,訴諸於制度性保障的同時,除卻薪資、勞保、健保、勞退、交通油資與加班費外,因應方案承接而來的契約關係,又要如何面對方案被迫結束或是沒有繼續承攬而來的諸多善後事宜,就此而言,所謂方案社工的資遣費議題,就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換言之,在這裡的論述真義所直指出來的乃是政府部門的「委託單位」之於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受託單位」以及契約關係的「方案社工」之於勞資協議的「機構員工」,彼此相互糾葛所產生的各種迷思現象?最後,無論是購買服務契約或方案委託與委外經營,所謂的人事經費編列,又要如何從概算到精算於包括從一線社工到二線會計、出納、機構督導抑或是研發部門而來的專業人力團隊,以此觀之,私有化的推動似乎是係以解決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為其主要目的,至於,委外之後所衍生出來的預期與非預期性後果(intended & unintended consequences),一直都是陷入於此一委外、委外以及不斷再找其它團隊委外的共犯迴圈?

其次是針對方案委託專業服務的相關提問,在這裡的針砭之處乃是在於從標案的構念到營運計畫的撰寫以迄於方案本身的契約執行,究竟有無風險評估的機制設計,就此而言,方案的發想是有可能出現從應然面到實然面的嚴重落差危機,以至於在政策性福利的政治正確前提底下,出現了為委託而委託的突兀情形,乃甚至於進一步淪為『委託變拜託』、『一日委託終身委託』的弔詭現象;連帶地,多年期的委託方案,無論是委託端或者受託端抑或是另行的標案,又有無針對需求評估、過程評估、結果評估,以進行效益評估的資料探勘分析(Data Mining)?除此之外,攸關到其方案本身的專業自我和品質管理一事,那麼,方案社工與督導之於政府部門的「委託單位」以及之於契約關係的「母機構」,兩者之間的權利與權限,又如何有其應有的衡平比例,抑或是即便標舉出夥伴性質的委託關係,終究還是無法擺脫夥計宰制的權控關係?准此,在這裡的思辨真義用以彰顯出來的是:方案委於非營利組織之際,同時意指委託業管科對於方案本身從人事核備、專業培力、方案內涵與委託事宜的全然列管,進而一併拔掉母機構本身應有的專業自主性,如此一來,母機構的角色扮演,充其量只是某種協助政府公權力迴避應負責任的『白手套』?

最後,就方案委託的行政管理費來看,在這裡的基本提問乃是方案委託作為一項合意的交易行為,背後隱含那些各自盤算的本位主義?以此觀之,一方面,藉由各種的委託形式,以迎合私有化的變遷潮流,但是,建置一套所謂的<政府採購法>機制設計,卻是藉此模糊公益團體相較於民間企業之『福利-營利』的必要性界分(<政府採購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務、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另一方面則是不去遵守商業市場的遊戲規則,以至於讓受託的公益團體淪為『墊錢、找人以及要求無上限』的運作困境;連帶地,委託單位之『給不夠』的全面控管以及受託機構之想方設法『核到足』的兩廂拉扯,終至是會危及委託行為所應該要有的信任關係,乃甚至成為一齣爾虞我詐的情緒對立戲碼。冀此,在這裡的思辨所在乃是要去追索非營利組織合理營運的利基(niche)為何,而非是限縮在權控結構的框架裡,出現了行政判斷優先於專業裁量的委託霸凌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