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時代力量黨團擬在公務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中規範公務員已離異、未工作的配偶可申請最高1/2月退俸,銓敘部官員表示尊重立委提案,但也有官員私下透露,目前確實在德國、美國有這樣的制度,但我國國情與德、美未必相同,若直接將制度引進台灣,並訂定在公務員退休制度中,恐怕會引發很大爭議,需要更多社會討論。

律師呂秋遠指出,這種立法思維有點怪,假設兩造雙方已離異,其中一人又再婚,甚至不只一次,配偶要如何申請?難道退休金要分成好幾份來分?他指出,民法規定,兩造雙方有撫養義務,若已離異就沒有,一旦這樣立法,不僅可能侵害人民財產自由,又欠缺客觀標準,法院要如何判定?且當離異配偶一方已經有新的家庭,舊的配偶卻有權利跟新的配偶分配財產,如此是否真的適當?「這簡直是不知如何談起的立法,根本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真是個了不起、負責的立法!」

律師郭怡青說,目前銀髮族離婚案例確實常見,很多沒有工作的配偶因年事已高,缺乏保晚年生活保障,因此很多婦女團體也支持這樣的方向;但她認為,既然是要將退休金納入,就不該只針對特定職業別做規範,畢竟如果只針對特定職業別,可能會有違憲之虞。

郭也說,根據目前法律,夫妻離異時,就是結清現有財產,而月退俸不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基本上不可能分配給離異的配偶;因此若立委要將月退俸也納入,這是期待權的問題,未來要如何與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做結合,都是問題。她也說,根據時力的條文,若是由主管機關先把公務員月退俸扣下來,則被扣押者不服時,是要走公務員救濟程序或是其他管道?

她也指出,時力的條文又分成婚姻存續期間有工作與無工作的情況,在台灣很多外配是「打黑工」的情況下,工作未必會留下報稅清單或其他工作證據,一旦分配義務人主張配偶在某段期間有工作,卻又提不出證明,這又該如何處理?此外,若兩造雙方離婚時已經在法院達成和解,而分配義務人並未告知原主管機關,則後續處理執行會相當複雜且混亂,反而衍生更多爭議。(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7.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