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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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之際,相與關聯的話題之一的是究竟家長是否要給保母年終獎金,藉此感謝盡心費力地照顧親親小寶貝,只不過,保母年終獎金的給與不給抑或是金額多寡,尚未有一套相對的客觀標準,這使得相與衍生出來的議題思考,是有它進一步探究的論述空間。
基本上,作為某種補充與保護性質的保母工作,訴諸於包括口碑取向、價格取向、便利取向、證照取向、合格取向等等的市場區隔,這使得該項居家式的托育服務依舊是有它優勢運作利基的必要性,以此觀之,獎金給予一事,就不單單只是侷限在歲末年終的績效管理上,而是該項『愛之勞務』的照顧產業,在其所涉及到像是勞動條件、工作環境、薪資所得、執業知能、在職進修、專業培力以及職涯規劃上,是否有回應到制度性保障的相關提問,就此而言,保母年終獎金的給或不給,就不應該是一項業界的潛規則或是托育協議書裡的契約規定,而是有無一套涵蓋委託、受託以及中介系統等等的多方協力、協議,藉此讓年終獎金得以透明化、績效化與建制化?
與此同時,委託一方的父母是否有善盡親職教育的基本要求,還是因為該項消費性質的對價關係,以至於將日托無限蔓延成為臨托、延托、全日托抑或是亂托的亂序關係;連帶地,受託的保母這一造,是否有體認到照顧嬰幼兒一事,不單單只是某種愛心、耐心與不煩心的悲心付出,而是要如何有其與時俱變而來的教育培力和觀念充權,特別是如何進一步地嫁接在社區保母系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的機制設計上,藉此提供諸如托育環境安全檢核、托育媒合及諮詢、托育人員職前與在職訓練以及相關親職教育活動等等的系統性支持:最後,如何讓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的社工、訪視員得以安於本位與本業,那麼,現行的委託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的契約內容和公私夥伴關係,就有它修正與調整的必要。
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關涉到保母年終獎金的針砭思辨,又何嘗不是直指目前社區保母系統所可能潛藏的制度運作失靈情形,冀此,從生育補助到托育補助、育兒津貼、保母體檢費用補助、居家式托育服務、到宅式托育服務、空手保母、親屬保母、保母協力圈以及志工保母等等的「人流」、「金流」與「物流」,那麼,保母年終獎金的給予與否,已然不是問題的聚焦所在,而是親親小寶貝相關的人身權益要如何從失職父母到不適任保母的『停損設置』以及從優質保母到效能父母的『獲利追求』,以取得某種比例原則的衡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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