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醫療體系(American Medical System)
美國的醫療系統是由民間私營部門(Private sector)和政府公部門(Public sector)所共同組成,這其中大部分的醫療設施和醫療保險,係由許多個合法個體扮演重要角色的醫療服務業,至於,美國政府則是提供較為輔助性質的聯邦醫療保險(Medicare)、醫療補助計畫(Medicaid)、兒童健康保險計畫(Children’s Health Insurance Program,簡稱CHIP)以及退役軍人健康管理(Veterans Health Administration)等。
這其中的聯邦醫療保險主要乃為美國聯邦政府對於65歲以上的老年人和部分身障者、重病患者以提供全國範圍的醫療保險,相關的福利內容包括有:聯邦政府對住院治療(Inpatient care)或護理費用之醫療保險的「A部分」;聯邦政府對門診費用之醫療保險的「B部分」;聯邦政府經由商業保險公司所提供之醫療保險的「C部分」(Medicare Advantage);以及聯邦政府對購買處方藥之福利保險的「D部分」。
至於,醫療補助計劃則是一個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設置的方案,針對低收入和資源有限的人士,以提供全面及廣泛的醫療服務(住院服務、門診和醫院急救室服務;診斷和預防服務;處方藥、義肢設備和助聽器;牙科服務和假牙裝配;驗眼配鏡服務;物理治療和復健治療服務;語言、聽力和職業治療服務;私人護理、個人照護服務;精神心理治療;善終服務;以及耐用的醫療設備和交通接送服務等),只不過,醫療補助計劃並不是一項應有的權益,而是需要經過申請和資格評定的,申請人必須要符合收入、資產和其它資格的相關要求(諸如年齡、是否懷孕、是否失明或有其他殘障、是否為美國公民或合法移民等)。
再則,兒童健康保險計畫由聯邦政府於1997年制訂,該計畫係由聯邦政府與各州共同出資,透過醫療補助計畫與個別的CHIP計畫,以提供醫療保險給那些符合資格的兒童,不過,在某些州,CHIP的承保對象也包含成人或孕婦,或是無法符合醫療補助,但同時又負擔不起私人保險公司的高額保費,也能符合申請CHIP的資格。
最後,美國醫療改革是Barack Obama(巴拉克•歐巴馬)於2008年美國總統選舉時,所提出的政綱三大議題之一,並且在2010年3月獲美國國會通過,於2010年3月23日由Obama簽署,稱之為<患者保護與平價醫療法案>(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簡稱PPACA),又稱為「歐記健保」(Obamacare),至於,該項的醫療改革法案要求所有美國公民都必須購買醫療保險,否則將需要繳納一筆罰款,除非因宗教信仰或經濟困難的原因而被豁免,法案還對私人醫保行業與公共醫保項目進行了改革,以將3,000萬沒有醫療保險的美國公民納入了醫保的覆蓋範圍,不過,由於該項的醫療改革係屬於強制性質的保險政策,並且會產生科層組織的官僚問題以及強迫購買醫療保險而成為變相的社會主義政策,而引發違憲之虞。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延伸概念:聯邦醫療保險(Medicare)、醫療補助計畫(Medicaid)、歐記健保
(Obama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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