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
福利國家一詞源自於1870年德國的歷史學家描述俾斯麥的社會保險體系中「國家社會主義」政策乃是在於創造一個「福利國家」(Bismarck’s policies have also been seen as the creation of a welfare state),爾後,出現於1941年英國主教William Temple出版的<公民與教徒>(Citizen and Churchman)一書中,其用意是為了取代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所主張的「戰爭國家」(warfare state),不過,該項名詞的出現雖然係於20世紀,但是,相關思潮的形成更早於該項名詞的出現,也就是說,福利國家的起源是一個長期脈絡的發展過程,乃甚至於1601年英國伊莉莎白時代所通過的《濟貧法》,都可以視為國機器對於人類進入工業革命時代各項社會安全需求的第一個正式回應。
本質上,福利國家意指的是國家經由一種強制性、集體性與非差別性的系統,提供相關的法定福利服務,透過社會立法明確範定對公民所有福祉的國家責任,這種責任包括全面的福利,意味著國家的責任要覆蓋一個最低的全面保障要求,不過,這也引發了「福利國家」與「福利社會」概念內涵的可能混淆和爭論,以美國為例,福利並不由政府提供,而是地方政府、慈善團體、合作組織、私人企業等共同提供個別、零碎的殘補福利,相形之下,北歐國家即是從自治、互助福利體系發展起來的,但是,其他如荷蘭、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則是由政府提供發展起來的。
對此,1990年丹麥籍學者G. Esping-Andersen(艾斯平-安德森)在其<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The 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一書中依照『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以及『階層化』(social stratification)兩個概念區分出三種福利資本主義類型:
第一種類型是自由福利國家(liberal welfare state):在這種源於“濟貧法”傳統的制度,福利體制中居支配地位的是不同程度地運用經濟調查和家計調查式的社會救助,輔以少量的普救式轉移支付或是有限的社會保險計畫,這種所給付的對象主要那些收入較低、依靠國家救助的工人階層,因此,去商品化效應最低,社會權利的擴張也會受到抑制,建立的社會秩序係屬於分層化的類型,典型代表像是美國、英國、加拿大等。
第二種類型是組合主義福利國家(corporatist welfare state):這類制度最初發生在德國並得到長期發展,而後擴展到整個歐洲大陸,像是法國和義大利等,其特點是社會權利的資格以工作業績為計算基礎,亦即,係以參與勞動市場和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為其前提條件,社會權利則是根據不同國家所能提供的去商品化程度和不同的保險精算程度產生變化的,亦即,是取決於個人的工作和投保年限、過去的表現與現在的給付之間的關聯程度,對此,傳統的家庭關係在社會保障制度中還是佔有重要的位置,而這些的國家,組合主義政制幾乎完全取代市場而成為福利提供者的國家工具之一,國家的作用主要是維護社會階級和地位的差異,保護既有的階級分化現狀,因此,所得再分配的機率非常低。
第三種是普及主義福利國家(universal welfare state):它源於貝弗里奇的普遍公民權原則,由於普及主義和去商品化的社會權利擴展到新中產階級,齊一相同的定額給付,乃為福利津貼給付的基本原則,給付也最為慷慨,因此,這類的福利制度被稱為“人民福利”模式,主要是取決於公民資格或是長期居住資格,對此,“人民福利”的理念和社會民主主義思想始終成為社會改革與社會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這是因為社會民主主義思想排斥國家和市場、工人階級和中產階級之間的二元化局面,意圖謀求平等以保證工人能夠分享境況較佳的中產階級所擁有的相關權利,所以,人們常常將之作為福利資本主義的“福利櫥窗”。
總之,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與福利模式被劃分為上述三種的不同類型,是基於對其各自不同階級依託的基礎、社會結構中去商品化與組合主義的因素、國家與市場在福利產品提供中的作用等方面而劃分出來的。
資料來源:洪惠芬(2005)。<工作、照顧與依賴:對福利國家與其當代危機的再省思>。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博士論文。
延伸性概念:濟貧法、俾斯麥、貝佛里奇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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