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治法上路三周年,現代婦女基金會昨公布民間版修法版本,就性或性別要件認定困難、相關罰則輕微難阻累犯、保護令核發耗時且保護不足及加害人處遇門檻過高,四大執法漏洞提出解方,呼籲儘速修法補強。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說,現行法規要求執法單位或被害人判斷、證明案發動機要與「性或性別」有關相當不合理,有些案件行為人不明,或不知行為人騷擾意圖,根本難釐清犯案動機。
她說,曾有被害者提告,法官認為欠缺「性或性別」構成要件判無罪,被害人上訴,二審法官透過監視器畫面發現,加害者多次撫摸被害人機車坐墊,認定坐墊是被害人臀部接觸地方,與性或性別有關,推翻無罪判決;加害者不服,上訴中。
暨南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王珮玲說,跟蹤騷擾定義應審酌行為態樣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更不應侷限於行為人動機,應考量跟蹤騷擾行為過程和結果。
民間版修法草案建議增訂豁免條款,取代「性或性別」構成要件;王如玄說,豁免條款可排除依法令執行職務、預防/偵查犯罪、維護社會國家安全等特定具公益性情境,媒體採訪、犯罪偵查等適用,避免一線人員判斷困難。
另保護令核發平均長達卅五天,跟騷法雖規定被害人有急迫危險時,得免經書面告誡依職權聲請保護令,但目前仍需開庭審理無法逕裁,即時保護不足。
她指出,民間版修法草案提出「增訂豁免條款取代性或性別要件」、「提升書面告誡效力」、「增列保護令種類及款項」與「強化被害人個資與安全維護」四大處方,盼儘速推動修法。(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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