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Governance)
世界銀行(World Bank)在1989年的報告中,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機」(crisis in governance)一詞,其後有關「治理」的討論,成為90年代國際政治學、經濟學和社會學新拓展的領域。
「治理」一詞源於拉丁文和古希臘語,原意是控制、引導和操縱,長期以來經常會和「統治」(government) 一詞交叉使用,並且主要是用於與國家公共事務相關的管理活動和政治活動中,不過,此一概念有愈來愈脫離純粹政府作為的範圍,增強應用在涉及權力關係、組織制度以及公共事務管理等層面的普遍意義。
政治學者Gerry Stoker(斯托克)對各種治理概念作了梳理,彙整出五種主要的觀點:
(一)「治理」意味著一系列來自於政府,但是,又不侷限在政府的社會公共機構和行為者,它對傳統的國家和政府權威提出挑戰,認為政府並不是國家唯一的權力中心,各種公共或是私人的機構,只要其行使的權利得到公眾的認可,都可能成為在各個不同層面上的權力中心;
(二)「治理」意味著在為社會和經濟問題尋求解決方案的過程中,存在著界線與責任等方面的模糊性,它表明在現代社會裡,國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獨自承擔的責任轉移給所謂的「公民社會」,亦即,特別是各種公民自願性團體正承擔越來越多原先由國家承擔的責任,如此一來,國家與社會抑或是公部門與私部門,彼此之間的界限和責任,便變得模糊不清;
(三)「治理」明確肯定了在涉及集體行為的各個社會公共機構之間,存在著權力依賴關係,亦即,致力於集體行動的組織必須依靠其它的組織,而為了達到目的,各個組織也必須交換資源和談判共同的目標,如此一來,交換的結果不僅取決於各參與者的資源,而且也取決於遊戲規則以及進行交換的環境;
(四)「治理」意味著參與者最終將形成一個自主的網絡,這一自主的網絡在某個特定的領域中擁有發號施令的權威,它與政府在特定的領域中進行合作,分擔政府的行政管理責任;
(五)「治理」意味著辦好事情的能力並不僅限於政府的權力,不限於政府的發號施令或運用權威,亦即,在公共事務的管理中,還存在著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術,政府有責任使用這些新的方法和技術,對公共事務進行更好地控制和引導。
最後,「統治」的權威是由上往下,強調命令的貫徹與服從,因此,其所指涉的多半是具有公權力的政府行為,然而,「治理」的概念則是跳脫了政府作為主體的框架,將各種民間組織的活動納了進來,因此,治理的範圍較政府行政自然寬廣許多。
延伸性概念:治理危機、公民社會、統治
資料來源:顧忠華(2000)。<21世紀非營利與非政府組織的全球化>,新世紀
智庫論壇,11,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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