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取向的社會正義論(Capability Approach of Social Justice)
社會正義的討論已見於古希臘哲學,真正在當代引起熱烈討論則是在John Rawls 1971年出版正義論後,對此,從Arneson(2006)對Rawls正義論的概述,以及在Rawls之後正義理論發展的引介中可以得知,Rawls所要反對的是支配了19世紀以來政治哲學的「效益主義」(utilitarian)正義觀。簡言之,「最多數人的最多幸福」,就是效益主義論者所追求的分配正義形式,然而,Rawls認為,推展到極致的『犧牲個體以保全整體』的效益主義觀,並不適合當作替分配正義辯護的原則(誰有資格來判定應該犧牲誰呢?),據此,Rawls以社會契約論為預設,認為人與人之間依照契約而成各種社會關係,也因而相互合作與得利,讓「社會」得以持續運作,而在這樣的前提底下,什麼樣的『社會益品』(social primary goods,即對人們的生活與人生規劃有所幫助的好事物)」的分配才是適當的呢?
在每個人都享有自由權的狀況之下,Rawls以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道德心理實驗,預設了每個人對於他人或自身的狀況一無所知,也因此,每個人所認為的『應得』,以及之後獲得社會地位的機會理應一致,然而,社會中的現實狀況並非如此,總是有人天生智商較高,有人生而殘疾,因此,一個以分配正義為基礎而運作的社會,必須在機會均等的原則下,給予弱勢者最多社會益品。對照前述效益主義的分配觀,相較於Rawls的正義論,更可能忽略了社會中弱勢者的權益。
Rawls的社會契約論式正義觀,受到許多批評,這當中,福利經濟學者Amartya Sen和法政哲學者Martha Nussbaum以後果主義(consequentialism)和亞里斯多德式的預設,批評了Rawls的社會契約論式正義論,開創了能力取向的社會正義觀,首先,與Rawls的康德義務論設定不同,Sen認為人應該具備能力去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發展個人的生涯,以及追求達成這種生活所需要的社會益品,因此,能力取向的正義觀,具有後果論的價值衡量標準,亦即,人類發展的目的。
進一步思考,何種參照群體,最不容易被分配到這種以發展為標準的能力,是怎樣的群體,最容易被忽略,他們也具有選擇他們自己所要的、美好生活的能力;Nussbaum進一步利用Sen的概念進行能力取向正義論的建構,也吸納了關懷倫理學的部分觀點,認為關懷與照顧是人類發展的前提要件,並依據亞里斯多德的假定,認為人類發展的目的在於讓人類這個物種能夠繁衍昌盛,因此,相較於Sen的福利經濟學後果論基礎,Nussbaum更傾向從批評Rawls的康德義務論與社會契約論的預設起始,並代之前述亞里斯多德的倫理設定,但同時擴大Rawls的社會益品清單,條列出Sen的「能力」所應涵蓋的內容,包含:生存、健康、身體、感覺想像與思考、情緒、實踐理性、依附、與其他物種共生、遊戲,以及控制所處的環境。
資料來源:
Arneson, R. J. (2006) Justice After Rawls. In J. S. Dryzek, B. Honig, and A. Phillips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Political Theo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45-64.
Nussbaum, M. C. (2006) Frontiers of Justice: Disability, Nationality, Species Membership. London: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Rawls, J. (1999)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Cambridg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en, A. (2009) The Idea of Justice. London: Penguin Books.
Wells, T. from IEP (The Internet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16) Sen’s Capability Approach. http://www.iep.utm.edu/ (2016 .05.02)
延伸概念:社會契約論、福利經濟學、亞里斯多德倫理學、關懷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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