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比例原則的概念係源自於德國,為歐陸法系國家所採用的違憲審查模型,當我們認為某項法律或行政措施可能有違反憲法的疑慮時,就可以用比例原則來檢驗其是否違憲,倘若其可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即為合憲;反之,即為違憲。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一)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二)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三)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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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概念: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本則小百科由楊育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