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部分經濟弱勢的家庭迫於無奈,承租在沒落的老舊商業或辦公大樓裡,租賃的建築物實際確實作為住宅使用,卻受限於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等,無法獲得政府的租金補貼,內政部今天通過修法放寬可申請租金補貼,將可減輕該等弱勢家庭的居住負擔。

內政部今天召開的部務會報通過「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在兼顧建築管理法令精神及簡政便民的考量下,對於其承租建築物用途為「宿舍」,或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建築物的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及「零售業」者,提出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建築物為住宅使用者,也納入租金補貼的建築物範圍。

內政部表示,政府對於無力購置住宅的家庭,提供有租金補貼,依城鄉租金差異,提供每戶每月最高補貼租金金額介於3000至5000元,補貼期間為1年,不過補助的租賃建物,目前是限定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等字樣。

內政部指出,上述3項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在近日發布施行。(時事新聞來源:自由電子報,201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