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角色(The Role of Parents)

就父母親的行為特質來看,基本的角色功能包括有照顧、管教和養育,不過,這些功能經常也都是重疊且互相連接,只是,當家庭結構功能無法正常運作時,將會出現以下幾種不同型態的父母角色:
(一)親生父母:具有血緣關係的父母。
(二)繼親父母:因為再次婚姻且同住一起生活,另一新的配偶家庭成員補充
父職或母職的角色扮演;連帶衍生出來的是法父/母與生父/母的概念討
論。
(三)寄養父母:因寄養服務(foster service)之緣故,寄養家庭之成員暫
行替代性質的親職角色,直到原生家庭與親生父母恢復其角色功能,才
卸除寄養父母的親職工作。
(四)領養父母:兒童或是少年因父母死亡或是家庭解組,再也不能回到原生
家庭,只能經由出養、試養、領養與收養的法律程序,與無血緣關係之
父母建立親子關係,以獲得代替性質的養父母照顧。
(五)最終父母:意指國家乃是兒童或少年的父母(The Parent of the
Country),這係起源於英國十八世紀的國家親權主義,意指兒童或是少
年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當原生父母無法妥善履行其親職角色,國家必須
加以介入,並以保護精神暫行代理親職角色,從而提供關注、照顧和監
護等職責。

資料來源:林萬億(2002)。<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台北:五南。
延伸概念:家庭、寄養服務、認可出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