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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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所規定受雇者250人以上的企業應需提供哺(集)乳室以及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的相關規定,立委研擬修法將受雇者下調至30人並且建議增訂相關罰則,對此,主管機關雖然是認同下調人數的大方向,但是,傾向於降至100人較為可行、務實。
基本上,規劃與建置一套友善職業婦女的工作環境,實乃是一項文明化的進步指標,只不過,應然與實然之間的可能落差,自當是要有包括政策定調、典章制度、誘因條件及其績效管理的綜融性思考,就此而言,從現行250人的員工受僱規模以下調到30人抑或是折衷的100人,就不應該只是數字遊戲的討價還價,而是該項剛性規定的背後,究竟是糾結那些的中心思想、指導原則、成效評估及其配套措施,否則,到最後所出現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運作窘境,這又何嘗不是突顯出率性修法的民粹思維?以此觀之,從250名以上的員工人數共計約有2,800家企業到100名以上的員工人數共計約有14,000家企業,以迄於30名以上的員工人數共計約有3萬家企業,所造成的將會是一種摧枯拉朽的衝擊影響。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指陳出來的乃是要如何就資方端、勞方端、政府照顧端、社會成本端以及國家發展端,以思謀一項比例原則的衡平關係?
事實上,規定以250人以上受僱員工的企業為其用以執行企業托育照顧的標定團體,所著眼的無非是範疇經濟而來的市場規模考量,但是,一定員工規模的量化思維,要如何癥別於包括產業結構、員工屬性及其人文區域的個別性差異,也就是說,標舉出少子化以鼓勵生育的政策定調,那麼,250人以上的受僱員工是否等同於供哺(集)乳室以及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之相關規定的規模化辦理?就此而言,癥結點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受僱員工的人數,而是企業體之於從商業部門到非營利組織的分類與分級及其相關策進作為之分階和分段的整體性規劃,是否已然建置完備?除此之外,攸關到構築友善職業婦女的工作環境,這除了哺(集)乳室以外,對於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的相關訴求,也要有不同的發想提問,比如直接辦理、策略聯盟、職工津貼抑或是托育服務等等的選項設計?
總之,對的事要如何鑲箝於對的方法與對的介入時機,就此而言,包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交易成本、機會成本以及內部成本、外部成本等等的通盤性考量,實乃誠屬必要,而非因為錯誤的修法,招致勞、資以及企業、國家的更大對立,這終究不是引領社會良性變遷的關懷旨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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