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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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因應於台灣一地高齡化、少子化問題的日趨嚴重,財政部研擬推出綜所稅扣除額的擴大方案,亦即,規劃提出所謂的『扶老攜幼特別扣除額』,藉此讓民眾得以減輕長照及育兒的支出負荷,只是,相與衍生出來的論述思考,宜有它進一步的探究空間。

誠然,倘若『扶老攜幼特別扣除額』的規劃旨趣乃是為了用以貼補照顧料家中老小的額外開銷所致,那麼,相與因應的預期或非預期發展性後果,是要有通盤檢討的必要,這中包括有:「扶老」與「攜幼」各自特別扣除額的補貼設算基準為何及其可能會對整體的財政稅收帶來什麼樣的拉扯影響抑?或是需要藉此縮減像是儲蓄投資、財產交易、教育學費或薪資所得等其它的特別扣除項目或扣除額度?連帶地,扣緊「攜幼」或「扶老」不同的照顧人數及其隨著成長歷程之於衍生性需求的各項開銷,那麼,採取固定價金的特別扣除額,是否也要有不同比例的加權考量?特別是照顧兩老抑或是老殘係為一體的加倍負荷?也就是說,規劃所謂的特別扣除額,究竟係要以人口對象別還是風險事故別為其設算的運作單位?至於,包括減除免稅額及其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的綜合所得稅收,也是要有整體調整的機制設計?以此觀之,從特別扣除額而來的稅式手段,又有無進一步鑲嵌於現行各項福利津貼給付的社福手段,藉以思索國家機器之於『老小家庭』穩健運行及其經濟安全的補貼政策為何?

准此,在這裡的針砭議論就不單單只是聚焦在要如何設計一套包括長照與扶養幼兒得以可共用額度的扶老攜幼特別扣除額,而是「扶老」與「攜幼」的身心負荷,一方面不盡然只是侷限在特別扣除額的支出開銷上?另一方面則是需要更進一步檢視當前『老小家庭』的真實運作型態,也就是說,「扶老」與「攜幼」這兩者有可能是一種相互切割的照顧型態,畢竟,以父母和未成年所組成的核心家庭乃是目前的主流模式,而這多少突顯了該項的『扶老攜幼特別扣除額』比較是限縮在租稅範疇的稅式扣抵,而是非用以具體回應於日常生活世界照顧老或小所需要被建構的支持體系和服務網絡?如此一來,更遑論於該項扶老攜幼特共用別扣除額所可能引發出來諸如納稅義務與受扶養事實之間的各種道德危險行徑(moral hazard)?

總之,相迎於高齡少子女化社會的到來,這使得或短與或久的長期照顧負擔,這將會是家家戶戶所可能要面對的現實議題,就此而言,從財政端所發想的扶老攜幼的特別扣除額,要如何架接在一種跨部會、跨專業與跨領域的照顧管理機制,就此而言,除卻戰術層次的制度變革外,還原回到戰略層次之家庭維繫的守護藍圖,將會是更為根本且基進的公共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