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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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地方的新聞報導,卻也引發關乎到社會行政的諸多思辨。

話說:因應於縣市的合併,台南市將原本所謂保護型和長照型的社工人力,分散到七個區域型的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藉此提供就近、可及的專業服務,只不過,因為中心據點過於分散,再加上業務的聯繫不易,同時也有失控的家長跑到家福中心叫囂和騷擾社工,因此,基於職務的專責分工與保護社工的人身安全,社會局決定將近百位長照型、保護型的社工召回市政中心,並且將原有的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空間留給兒童、青少年使用,連帶而來的是被批以走回頭路的專業性弔詭,顯然,對於該項社會行政的變革措施,是要有不同層次的論述思辨,藉此還原回到從最佳利益、專業自我到社工責信的命題思考,這是因為:

首先,將近百位保護型和長照型的社工從原先的家福中心據點撤回一事,究竟是為了讓原有的保護型社工回歸到家防中心的本業?還是用以釐清長照型社工之於家福中心的專業定位?抑或是偏屬於業務方案、網絡成員的區域聯繫難題,得以獲得有效解決?還是社工員的人身安全因為集中式管理,而不再受到騷擾?或是回歸到兒童、青少年專屬的空間使用,以增益出來更多的服務亮點?冀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除卻撤回與續留的『人的問題』外,背後所糾結『制度的運作問題』以及『結構環境的限制問題』,顯然並未獲致比例原則的通盤性檢討,換言之,理當是要還原回到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規劃設置的初衷用意為何?究竟是用以突顯整合性質的角色扮演?還是積極發揮一、二級的社政功能?抑或是轉型為綜融且基層性質之小型社會局處的運作模式?連帶而來的是,缺乏家福中心運作之於需求評估、過程評估以及結果評估的效益評估機制設計,這使得將近百名社工從中心據點直接撤出,徒留下來的是關涉到該項社政決策的粗造與貿然,其所戕害的更會是社政所要捍衛的專業典範。

事實上,單就所謂保護型與長照型的社工歸類,本身的操作性定義便有商榷之處,特別是標舉長照型社工一詞,或有跨越衛政範疇之虞?再則,如同官方的說辭:保護型社工係以主動家訪為主,平日上門求助的民眾較少,而且多半會在個案介入服務的前1、2個月緊急階段結束後,就轉給第二線的委外單位接手,因此,社工召回後,也會將以往的輪流接案轉為專責分工,而服務的即時性還是不會改變,顯然,該項思維乃是以現行家防中心的機制操作為主,亦即,還原回到家暴、性侵等等處遇計畫的保護性業務,對此,保護型社工從家福中心撤出,或許是有它的正當性,只是,這不盡然直接等同於家福中心的全面撤走?畢竟,現行社福或家福中心的受理案件和項目需求,主要還是奠基於在地、紮根、可近與便利性的運作型態,因此,家福中心的存廢議題,自當不全然是以保護型社工的定位或長照型社工的安危,為其考量的唯一判準?而是該項以民為要和為先的區域福利服務模式,所謂從接案評估到開案服務以迄於結案的轉介後追,是否要有分級分類與跨域整合的處遇模式?特別是一旦回到集權、集中的管理型態,那麼,一般民眾用以滿足個人的基本需求,是否會有遠水救不了近火的擾民之嫌?

總之,劍及履及的作法理當是要通盤檢討現行家防中心和社政單位彼此之間的和合關係,一方面,第三級風險的保護性業務,要如何擴及到觀念教育的方案宣導;另一方面則是去思忖據點的家福中心,究竟服務的廣度、長度、深度和厚度,又有那些照顧管理的策進作為,藉此培力和充權一線的基層社工,而非只是彰顯社工人身安全的荒謬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