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9595520
前情提要:
三年前發生於新北市校園那場震驚社會、鮮血淋漓的割頸悲劇,至今仍像一根深扎在台灣集體記憶深處的刺般,當受害學生楊承勳的父母在媒體鏡頭前痛訴〈少年事件處理法〉彷彿是一部保護加害人更甚於受害者的惡法時,整個社會被迫直視長期以來被精緻法理包裝,但卻是在現實縫隙中碎裂的少年司法體系,為此,行政院於2026年10月底通過司法院會銜的少事法的修正草案,不僅將少年重大犯罪的假釋門檻大幅提高至須服刑逾二分之一,更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調整前案紀錄塗銷規定,並且補強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罪的偵查程序。
表面上,這場修法是國家機器對於民意憤怒和社會性焦慮的即時回應,但在其背後,卻是牽動著一場關於人性、正義、福利與結構的深層拔河,我們不能單純將之視為一場法律條文增修的微調,而必須透過深刻的批判性反思,去檢視這紙法條究竟能否真正接住那些在邊緣墜落的靈魂,抑或只是在冰冷的鐵窗外,再次築起一道名為制度的高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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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懲罰、修復與結構:多重筆觸下的思辨風華
若借用那種縱橫於歷史縱深與政治現實交界處的批判性思維,我們不得不拷問:國家以「嚴懲」作為回應民意的最快解方,究竟是在捍衛公平正義,還是在集體不安中,尋找一種政治卸責的浮木?尤其是當法律急於向民粹與悲憤靠攏時,往往忽略了制度運作的極限,畢竟,少年的重大犯罪,從來就不是一個單一時間點的惡意爆發,而是長期積累而來的一種社會病理現象。
至於,扣緊著對於人性的悲憫與對社會道德失落的深沉嘆息,自當進一步去思忖:當我們把假釋的門檻從三分之一拉高到二分之一,甚至於更嚴格地審視其「嚴重侵害法益」的情節時,我們是否同時關上了少年重返復歸全社會的大門?社會大眾渴望看見壞人付出代價,固然是無可厚非,但是,當一個身在家庭與體制雙重失功能環境下長大的少年,度過更漫長的牢籠歲月後,出獄時的他或她,究竟是帶著悔意重生,還是帶著更深沈的怨懟重回那個曾經接不住他們的社會?就此而言,若果法律失去了對於「人」的溫熱理解,便只剩下一台冷酷的裁決機器。
順著對於社會福利與弱勢關懷的人本思緒,直指此次修法在「高關懷少年」與「司法少年」彼此之間的斷裂,誠然,社會福利和司法矯正不該是兩條平行的鐵軌,當我們將資源與焦點過度集中在事後的犯罪行為和審判參與時,那些在校園邊緣、家庭瓦解、甚至於步入自立生活少年階段前夕的隱形危機,是否依然被棄離在社會安全網之外?連帶地,成年人教唆、利用少年犯罪的結構性溫床若未被徹底鏟除,單靠提高假釋門檻和補強偵查程序,這不過是治絲益棼且衍生更多的棘手難題。
二、建制民族誌的深層反思:從偏差到制度的密室
為了真正看清這次修法的本質,我們有必要引入建制民族誌的透視眼光,據以拆解隱藏在少事法運作背後的權力關係與文本障礙,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只看法律條文表面的美意,而是必須去深究那些在司法、警政、社福機構中流轉的「統治文本」(Ruling Texts)。
對此,當我們審視從偏差行為、曝險行為到犯罪行為的法定概念滑動時,將會發現到這其中所充滿階級與文化的標籤化過程,一個來自經濟弱勢、家庭動能崩解的少年,其逃家、吸菸或深夜遊蕩的曝險行為,在建制機器的眼中往往被預先解讀為走向犯罪的潛在預兆;連帶地,此次修法針對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罪案件,授權司法警察經檢察官許可後,可先將少年護送至檢察署由檢察官訊問,再送交少年法院,這項規定看似是為了保全證據和調查共犯,但在建制民族誌的透視下,這其實是一種成人中心主義的司法擴張——無形中,它將少年過早地推進充滿刑事訴追色彩的檢察體系,進而加劇了少年個人動力與國家龐大機器對抗時的絕對不對等。
再則,關於前案紀錄塗銷規定的調整,將少年保護事件設定1至3年觀察期滿未再犯於21歲自動塗銷,而少年刑事案件則是須由法院裁定1至5年的塗銷期,看似提供自新機會的該項機制設計,實際運作中卻是可能淪為一種形式主義,亦即,少年犯的前案紀錄即便在紙面上被塗銷,但在數位時代的大數據足跡、社會大眾的既定印象,以及警政系統的內部檔案中,標籤、歧視早已註記烙印,換言之,結構性限制並未因「塗銷」二字而全然消失,反而是讓這些少年在其後續求職、就學的自立生活道路上,背負著無形的隱形枷鎖。
三、相關大理論視角的綜合詮釋
為了更理解這場修法及其背後的社會意涵,我們可以交織運用三項適切的理論,進行綜合詮釋:
首先,標籤理論指出,社會大眾與官方機構對特定行為的反應,往往才是創造出「偏差/犯罪」的關鍵所在,此次修法拉高重大犯罪假釋門檻、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並調整紀錄塗銷,雖然是用以平息社會怒火和伸張被害人權益,但若在執行過程中缺乏細緻的輔導與去標籤化機制,將少年過度暴露於嚴厲的刑事司法審查和被害人家屬的直接對質中,極易強化少年的負面自我認同,尤其是少年會內化全社會對其「不可教化、殘暴」的負面標籤,進而放棄自立更生的希望,形成自我預言的成真迴圈。
其次,社會控制理論強調,當個人與社會的鍵結越強時,越是不容易走向犯罪,然而,從被害人家屬的痛訴和新北市割頸案的演進脈絡來看,這類重大犯罪往往反映出少年在家庭、學校與社區等生態系統動力中全面的失聯或斷鏈,就此而言,修法試圖透過延長服刑期和被害人參與,來加強事後的法律控制,實屬於一種消極、外部的威嚇控制,倘若未能修復少年與家庭、社區之間的正向情感鍵結,單靠高門檻的假釋,依舊是無法填補結構性失落所造成的隙縫真空。
再則,從文化與社會資本理論來看,少年的犯罪與其背後的少年個人動力、家庭動力及生態系統動力息息相關,中產階級或資源豐富家庭的少年,若犯錯往往擁有足夠的經濟資本、文化資本和社會網絡來支撐其進行心理重建、法律辯護與資產隔離,相形之下,邊緣少年往往身處資本極度貧乏的生態系統之中,如此一來,看似中立的被害人訴訟參與和共同犯罪偵查程序補強,在實踐中若缺乏對於弱勢少年及其家庭法律資源的實質培力,最終可能只會讓原本就缺乏社會資本的無助少年,在面對龐大國家機器與悲憤被害人時,陷入更深的不平等劣勢。
結語:為迷途的靈魂與受傷的心靈點一盞燈
法律的終極目的,從來不是為了展現國家的殘酷與冷血,而是為了在修補社會裂痕的同時,重新找回人性的尊嚴,少事法的這次修正,如同在風雨飄搖的航道上立起了一座新的燈塔,我們理解其背後承載著撫平被害人傷痛、回應社會安全的急迫期待,然而,若我們僅僅停留在提高門檻、拉長刑期與繁複的訴訟程序,進而忽略了支撐少年成長的家庭動力修復、生態系統重塑以及結構性限制的突破,那麼,這場修法終將只是一帖治標的消炎鎮痛劑。
為此,我們提出以下情理兼具的可行建議:
(一)在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落實上,應同步引進高質量的修復式司法專業引導機制,避免法庭攻防淪為情緒的二次撕裂,讓被害人的悲憤與少年的反省,能在安全、理性的對話中轉化為實質的療癒力量。
(二)針對假釋門檻的提高與前案紀錄塗銷,必須配套建立中途轉化和自立生活支持中心,由專業社工、心理師與職能導師進駐,為服刑期滿或觀護期中的少年,提供全天候的心理重建與就業銜接,藉此打破標籤化和結構性排擠的惡性循環。
(三)政府應將資源大幅向前延伸,深耕社區與高風險家庭的早期介入,使其在偏差行為萌芽之初,便給予溫暖而堅定的支撐,從源頭阻斷悲劇的複製。
總之,唯有將嚴刑峻法與社會修復完美揉合,台灣的少年司法才能真正走出一條既能告慰亡者、又能接住生者的光明之路。
請記住:這場修法不只是法律條文的更迭,更是對我們社會包容力的一次深刻考驗,或許,嚴刑峻罰能短暫撫平大眾的集體焦慮,但真正的正義,從來不是將迷途的孩子推向更深的黑暗,而是點一盞燈,陪伴他們走過荊棘、重回光明,唯有用愛與制度雙軌並行,我們才能縫合傷口,以接住每一個可能墜落的靈魂。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上報報導,2026.10.09:「行政院通過《少事法》修法,提高重大犯罪假釋門檻、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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