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在「創意私房」論壇購買並持有2341個未成年不雅 影片,一審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8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考量他認罪,與37位被害人成立和解,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刑1年6月,緩刑4年,他認為沒有違反個資法、檢方主張不應該給緩刑,分別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之採證認事,與相關證據法則無違,據以論處之罪刑,並諭知附條件緩刑之裁量,於法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爭執原判決諭知緩刑為不當,黃子佼上訴意旨爭執原判決之論罪違法,無非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最高法院指出,本件關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重罪部分之上訴既從程序上駁回,則與之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輕罪部分,本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之審理,該部分之上訴同非合法,亦應從程序上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黃子佼從民國103年2月12日起,註冊成為「創意私房」 網路論壇會員後,陸續購買、蒐集、下載37位女童及少女裸露胸部、 性器或性交行為之性影像,並從112年2月17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刑罰生效日起,仍繼續以行動硬碟儲存性影像及個人資料。(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