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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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北《乾兄妹割頸案》的二審定讞判決,引發社會的廣泛討論,尤其是針對〈少年事件處理法〉(簡稱少事法)的適用及其與〈兒童權利公約〉(CRC,簡稱兒權公約)之間扞格不入的衝突之處,該起案件中,兩名未成年加害人分別被判處12年及11年有期徒刑,由於少事法規定未成年犯罪者可減輕刑責,並在服刑超過三分之一後即可申請假釋,此一判決結果引發了受害人家屬及社會各界對於法律制度的批判與失望。本文將從事實描述、原因探究、改善對策及批判性反思四個面向,探討少事法的不足之處及其與兒權公約接軌所面臨的各種窒礙。
一、事實描述:新北割頸案的法律爭議
2023年12月23日,新北市某國中校園發生一起震驚全台的割頸命案,林姓少女教唆其乾兄郭姓少年持刀攻擊楊姓國三生,導致楊生不幸身亡,一審判決中,乾兄妹分別被判9年及8年有期徒刑,二審則是改判為12年及11年,根據現行少事法的相關規定,未成年加害人不僅可減輕刑責,其服刑超過三分之一後即可申請假釋,且前科紀錄在執行3年後可塗銷,此一結果引發受害人家屬及社會輿論的不滿。
受害者父親楊爸爸在公開聲明中痛訴「少事法是惡法」,並提出多項修法建議,包括不得塗銷少年前科紀錄、重罪案件回歸〈刑法〉的一般處理模式,以及加害者家長需負連帶刑責等主張,然而,現行法律框架下,少事法的修訂涉及兒權公約所標舉的隱私保護和未成年犯教化原則,致使修法進程遭遇相當大的阻力。
二、原因探究:少事法與兒權公約的內在性矛盾
少事法的初衷在於保障未成年人的教化矯治和復歸社會,然而,當未成年犯罪涉及重大暴力事件時,現行的法律框架卻顯得過於側重對加害者的社會性保護,從而忽視了被害者及其家屬的權益保障,至於,這種失衡的法律設計係源自以下幾個原因:
1.兒權公約的隱私保護要求:根據兒權公約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受到嚴格保護,包括不得揭露其姓名或其他個人資訊,然而,當少年犯涉及重大暴力犯罪時,過度保護加害者隱私可能導致司法審理過程的透明度不足,進而損及到被害者的知情權及參與權。
2.教化優先理念的限制:少事法基於教化優先的理念,強調未成年人的可塑性,並設置了減刑、假釋及前科塗銷等機制,然而,對於涉及重罪的少年犯,此一理念可能與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精神,產生衝突,尤其是面對再犯風險高的情況下。
3.制度設計上的妥協:少事法的制定過程中,為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如CRC的要求,對於未成年犯採取積極性差別待遇的特殊保護措施,然而,此類保護措施在重大犯罪案件中可能導致被害人權益被忽視,甚至引發對於司法公信力的質疑和挑戰,這種「雙重標準」的司法處理方式,自然會引發廣泛的社會性不滿。
三、改善對策:修法方向與制度調整
為解決少事法與兒權公約接軌所面臨的窒礙難行之處,以及平衡加害人教化與被害人權益保障,當可考慮以下幾項的改善對策:
1.強化被害人參與權:少事法第36條(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2021年被宣告違憲,修法後新增第36-1條規定審理期日,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到庭陳述意見,然而,此規定仍有改善空間,例如賦予被害人更多訴訟參與權,包括閱卷權及對假釋程序的意見表達機制。
2.重罪案件回歸〈刑法〉一般模式:對於涉及故意殺人或謀殺罪的少年犯,可考慮回歸〈刑法〉一般處理模式,藉此確保量刑符合罪行嚴重程度,同時保障司法的透明度與公信力。
3.延長前科塗銷觀察期:現行少事法規定少年前科紀錄可在執行3年後全面塗銷,此一期限過短且未考量再犯風險,建議延長觀察期至10年,並設置再犯風險評估機制,尤其是如何落實矯治效果而來之於復歸主流社會的相關能力針砭。
4.建立多元化教化與監管機制:為平衡教化與懲戒,可引入「修復式司法」理念,在假釋或減刑程序中納入被害人意見,同時,強化對於少年犯出獄後的監管與輔導措施,以降低再犯率,如此一來,對於被害家屬的創傷修復,就不僅僅只是限縮於賠償或補償之類的對價關係。
5.推動立法透明化與公民參與:修訂少事法需廣泛蒐集民意並公開立法過程,以提高全社會對於法律制度的信任度,這部分當可考慮由司法院成立專責委員會,邀請專家、學者、公民團體和受害者家屬共同參與修法討論。
四、批判性反思:法律設計與社會正義之間的平衡
少事法及其背後的兒權公約,著實反映出法律設計在保障未成年人與追求公平正義之間的拉扯張力,這是因為,一方面少事法過度側重加害人教化而忽視被害人權益,使得司法制度在重大犯罪案件中失衡;尤有進者,兇殘犯罪而來的量刑過輕、不公開審理以及前科塗銷等制度設計,不僅是削弱了受害者家屬的心理復原,也損害社會大眾對於司法公正性的應有信任。
另一方面,兒權公約中的隱私保護及教化原則亦有其商榷、議論之處,誠然,未成年人因其身心尚未成熟,確實需要特殊保護,但此一理念不應成為重罪案件中忽視罪行嚴重程度及再犯風險的理由,畢竟,立法及其執法的宗旨,乃是在於保護加害人教化與保障被害人權益之間尋求平衡,而非偏向任何一方。無疑地,過度強調加害者的隱私與教化的這些規範,雖符合國際人權的普世標準,但在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時,卻可能成為司法正義的一大阻礙;連帶地,這種「偏頗主義」不僅損害司法公正,也可能助長少年犯罪率的上升或再犯機率。
冀此,推動少事法改革時,應考量臺灣社會文化背景及國際公約要求,透過多元化機制如修復式司法及再犯風險評估,以實現法律制度的公平性與正義性;於此同時,立法機關需展現更大的勇氣與智慧,在修訂少事法時,勇於突破政治壓力及國際公約限制,據以回應變遷臺灣社會的時代性需求。
誠然,少事法的增修改革不僅是法律技術層面的挑戰,更涉及到臺灣社會是如何面對未成年犯罪、被害人權益及兒童保護之間的倫理抉擇,唯有透過深入反思並採取具體行動,我們才能在追求公平正義與尊重兒童人權之間找到平衡點,使臺灣司法制度更具公信力、更符合社會性期待。
總之,只有當法律、公約和認知教育能夠協調一致,我們才能真正邁向一個更公平、更安全的人權社會。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中時電子報,2026.02.13:「國中生割頸案輕判!楊爸千字血淚文揭審理過程,悲訴『法官給我們絕望』」)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感謝順民老師的深入剖析,這篇文章精闢點出《少年事件處理法》(少事法)與《兒童權利公約》(CRC)在重大少年犯罪案中的張力,特別是新北乾兄妹割頸案,讓人深思司法如何平衡加害者教化與被害人正義。
受害家屬的血淚控訴
楊爸爸在2026年2月13日新北市議會記者會上,聲嘶力竭哭訴加害者在楊姓少年躺在擔架上時,竟拍照發文「最美的風景」,並以此為由拒絕修復式司法,痛批加害者毫無悔意。 這不僅凸顯案件的殘酷,也反映少事法下審理過程的透明度不足,正如老師文中所指,過度保護加害者隱私,卻損及被害人家屬的知情權。
少事法設計的困境
少事法旨在給予未成年人改過機會,但在此案中,二審定讞郭姓少年12年、林姓少女11年徒刑,依規定服刑超過三分之一即可申請假釋,換言之,可能僅需4年即出獄,且至今乾兄妹未公開道歉,引發「縱容惡魔」質疑。 教授正確指出,這與兒權公約第16條隱私保護及教化優先理念衝突,尤其重罪案件中,社會正義難以伸張。
亟需制度改善
司法判決應強化再犯風險評估,如教授建議延長前科塗銷期至10年,並引入修復式司法時納入被害人意見。 近期國民黨立委洪孟楷亦承諾新推動少事法修法,盼能回歸刑法模式處理故意殺人重罪,同時強化出獄後監管追蹤,避免案件淪為「隨著時間遺忘的社會事件」。 如此,才能有望真正實現法律的公平與公信力。
老師的文章實在發人深省,台灣司法需與國際公約接軌並融入本地的社會需求,讓被害人家屬感受到公平正義,而非陷入絕望。強烈支持成立專責委員會,廣納民意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