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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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北《乾兄妹割頸案》的二審定讞判決,引發社會的廣泛討論,尤其是針對〈少年事件處理法〉(簡稱少事法)的適用及其與〈兒童權利公約〉(CRC,簡稱兒權公約)之間扞格不入的衝突之處,該起案件中,兩名未成年加害人分別被判處12年及11年有期徒刑,由於少事法規定未成年犯罪者可減輕刑責,並在服刑超過三分之一後即可申請假釋,此一判決結果引發了受害人家屬及社會各界對於法律制度的批判與失望。本文將從事實描述、原因探究、改善對策及批判性反思四個面向,探討少事法的不足之處及其與兒權公約接軌所面臨的各種窒礙。
一、事實描述:新北割頸案的法律爭議
2023年12月23日,新北市某國中校園發生一起震驚全台的割頸命案,林姓少女教唆其乾兄郭姓少年持刀攻擊楊姓國三生,導致楊生不幸身亡,一審判決中,乾兄妹分別被判9年及8年有期徒刑,二審則是改判為12年及11年,根據現行少事法的相關規定,未成年加害人不僅可減輕刑責,其服刑超過三分之一後即可申請假釋,且前科紀錄在執行3年後可塗銷,此一結果引發受害人家屬及社會輿論的不滿。
受害者父親楊爸爸在公開聲明中痛訴「少事法是惡法」,並提出多項修法建議,包括不得塗銷少年前科紀錄、重罪案件回歸〈刑法〉的一般處理模式,以及加害者家長需負連帶刑責等主張,然而,現行法律框架下,少事法的修訂涉及兒權公約所標舉的隱私保護和未成年犯教化原則,致使修法進程遭遇相當大的阻力。
二、原因探究:少事法與兒權公約的內在性矛盾
少事法的初衷在於保障未成年人的教化矯治和復歸社會,然而,當未成年犯罪涉及重大暴力事件時,現行的法律框架卻顯得過於側重對加害者的社會性保護,從而忽視了被害者及其家屬的權益保障,至於,這種失衡的法律設計係源自以下幾個原因:
1.兒權公約的隱私保護要求:根據兒權公約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受到嚴格保護,包括不得揭露其姓名或其他個人資訊,然而,當少年犯涉及重大暴力犯罪時,過度保護加害者隱私可能導致司法審理過程的透明度不足,進而損及到被害者的知情權及參與權。
2.教化優先理念的限制:少事法基於教化優先的理念,強調未成年人的可塑性,並設置了減刑、假釋及前科塗銷等機制,然而,對於涉及重罪的少年犯,此一理念可能與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精神,產生衝突,尤其是面對再犯風險高的情況下。
3.制度設計上的妥協:少事法的制定過程中,為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如CRC的要求,對於未成年犯採取積極性差別待遇的特殊保護措施,然而,此類保護措施在重大犯罪案件中可能導致被害人權益被忽視,甚至引發對於司法公信力的質疑和挑戰,這種「雙重標準」的司法處理方式,自然會引發廣泛的社會性不滿。
三、改善對策:修法方向與制度調整
為解決少事法與兒權公約接軌所面臨的窒礙難行之處,以及平衡加害人教化與被害人權益保障,當可考慮以下幾項的改善對策:
1.強化被害人參與權:少事法第36條(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2021年被宣告違憲,修法後新增第36-1條規定審理期日,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到庭陳述意見,然而,此規定仍有改善空間,例如賦予被害人更多訴訟參與權,包括閱卷權及對假釋程序的意見表達機制。
2.重罪案件回歸〈刑法〉一般模式:對於涉及故意殺人或謀殺罪的少年犯,可考慮回歸〈刑法〉一般處理模式,藉此確保量刑符合罪行嚴重程度,同時保障司法的透明度與公信力。
3.延長前科塗銷觀察期:現行少事法規定少年前科紀錄可在執行3年後全面塗銷,此一期限過短且未考量再犯風險,建議延長觀察期至10年,並設置再犯風險評估機制,尤其是如何落實矯治效果而來之於復歸主流社會的相關能力針砭。
4.建立多元化教化與監管機制:為平衡教化與懲戒,可引入「修復式司法」理念,在假釋或減刑程序中納入被害人意見,同時,強化對於少年犯出獄後的監管與輔導措施,以降低再犯率,如此一來,對於被害家屬的創傷修復,就不僅僅只是限縮於賠償或補償之類的對價關係。
5.推動立法透明化與公民參與:修訂少事法需廣泛蒐集民意並公開立法過程,以提高全社會對於法律制度的信任度,這部分當可考慮由司法院成立專責委員會,邀請專家、學者、公民團體和受害者家屬共同參與修法討論。
四、批判性反思:法律設計與社會正義之間的平衡
少事法及其背後的兒權公約,著實反映出法律設計在保障未成年人與追求公平正義之間的拉扯張力,這是因為,一方面少事法過度側重加害人教化而忽視被害人權益,使得司法制度在重大犯罪案件中失衡;尤有進者,兇殘犯罪而來的量刑過輕、不公開審理以及前科塗銷等制度設計,不僅是削弱了受害者家屬的心理復原,也損害社會大眾對於司法公正性的應有信任。
另一方面,兒權公約中的隱私保護及教化原則亦有其商榷、議論之處,誠然,未成年人因其身心尚未成熟,確實需要特殊保護,但此一理念不應成為重罪案件中忽視罪行嚴重程度及再犯風險的理由,畢竟,立法及其執法的宗旨,乃是在於保護加害人教化與保障被害人權益之間尋求平衡,而非偏向任何一方。無疑地,過度強調加害者的隱私與教化的這些規範,雖符合國際人權的普世標準,但在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時,卻可能成為司法正義的一大阻礙;連帶地,這種「偏頗主義」不僅損害司法公正,也可能助長少年犯罪率的上升或再犯機率。
冀此,推動少事法改革時,應考量臺灣社會文化背景及國際公約要求,透過多元化機制如修復式司法及再犯風險評估,以實現法律制度的公平性與正義性;於此同時,立法機關需展現更大的勇氣與智慧,在修訂少事法時,勇於突破政治壓力及國際公約限制,據以回應變遷臺灣社會的時代性需求。
誠然,少事法的增修改革不僅是法律技術層面的挑戰,更涉及到臺灣社會是如何面對未成年犯罪、被害人權益及兒童保護之間的倫理抉擇,唯有透過深入反思並採取具體行動,我們才能在追求公平正義與尊重兒童人權之間找到平衡點,使臺灣司法制度更具公信力、更符合社會性期待。
總之,只有當法律、公約和認知教育能夠協調一致,我們才能真正邁向一個更公平、更安全的人權社會。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中時電子報,2026.02.13:「國中生割頸案輕判!楊爸千字血淚文揭審理過程,悲訴『法官給我們絕望』」)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感謝順民老師的深入剖析,這篇文章精闢點出《少年事件處理法》(少事法)與《兒童權利公約》(CRC)在重大少年犯罪案中的張力,特別是新北乾兄妹割頸案,讓人深思司法如何平衡加害者教化與被害人正義。
受害家屬的血淚控訴
楊爸爸在2026年2月13日新北市議會記者會上,聲嘶力竭哭訴加害者在楊姓少年躺在擔架上時,竟拍照發文「最美的風景」,並以此為由拒絕修復式司法,痛批加害者毫無悔意。 這不僅凸顯案件的殘酷,也反映少事法下審理過程的透明度不足,正如老師文中所指,過度保護加害者隱私,卻損及被害人家屬的知情權。
少事法設計的困境
少事法旨在給予未成年人改過機會,但在此案中,二審定讞郭姓少年12年、林姓少女11年徒刑,依規定服刑超過三分之一即可申請假釋,換言之,可能僅需4年即出獄,且至今乾兄妹未公開道歉,引發「縱容惡魔」質疑。 教授正確指出,這與兒權公約第16條隱私保護及教化優先理念衝突,尤其重罪案件中,社會正義難以伸張。
亟需制度改善
司法判決應強化再犯風險評估,如教授建議延長前科塗銷期至10年,並引入修復式司法時納入被害人意見。 近期國民黨立委洪孟楷亦承諾新推動少事法修法,盼能回歸刑法模式處理故意殺人重罪,同時強化出獄後監管追蹤,避免案件淪為「隨著時間遺忘的社會事件」。 如此,才能有望真正實現法律的公平與公信力。
老師的文章實在發人深省,台灣司法需與國際公約接軌並融入本地的社會需求,讓被害人家屬感受到公平正義,而非陷入絕望。強烈支持成立專責委員會,廣納民意修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設立的初衷在於保護未成年犯罪者,希望他們能在少年觀護所、矯正學校學習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一切責任,並給予未成年犯罪者改過自新的機會,判決考量與刑責著重在「保護與教化」,跟《刑法》著重在「懲處」是不同的思路。透過新北市土城乾兄妹割頸案可見,大眾對《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未成年犯罪者的失望與不滿往另一個角度來看,是《少年事件處理法》執行教化的實際可能與初衷理念差距過大,進而引發大眾針對少年司法制度、刑責輕重與個資隱私保護界線的討論。
少年司法制度與刑責輕重主要是依《刑法》輔以《少年事件處理法》,將未滿18歲的兒少進行責任能力分級,因此14歲以上未滿18歲屬限制責任能力人,犯罪得減輕其刑。未滿14歲屬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不罰。且依據《刑法》第63條,未滿18歲人犯罪,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因此只能處有期徒刑(最高15年)。而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1條,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因此本次土城乾兄妹割頸案之加害少年少女於今年2月12日分別被判處12年及11年有期徒刑定讞,並在事發後2024年4月將兩人羈押,故換算下來,如兩人有悛悔實據的話,加害少年還有2年就可以假釋,加害少女則要1年8個月。再者,《少年事件處理法》遵循CRC兒童權利公約制定犯罪少年個資隱私保護,判刑執行完畢後三年可申請前案紀錄塗銷,目的是保護少年權益,去汙名化,讓更生少年順利復歸社會。
看似沒有問題富有人權的法,直到2023年新北市土城乾兄妹割頸案發生,加害雙方至今都沒有明顯悔意且事發先前剛結束感化教育,不禁讓人疑惑,刑期過短如何矯正、感化成功?可教化施行的程度為何?給予少年的保障如何確保不會被曲解成「逃避責任」的盾牌?
除此之外,整起案件審理過程,被害人父親個資因賠償民事訴訟時遭外洩給被告律師方,造成人身安危受脅迫,保護失衡、司法程序不對等之現象。賠償詭辯,將民眾給被害人父親的愛心捐款等同加害者雙方的賠償金,以及在二審時曲解「修復性司法」的精神,在沒有考量被害家屬的悲憤心情,直白地詢問:「被害家屬是否願意接受加害少年『來孝順你們』?」
臺灣現行的矯正外表高貴,但已經將人視為達成預防犯罪、維持社會秩序目的的工具,缺乏將人視為完整人格看待,我們應該將人視為一個理性的存在體,司法少年雖然在刑法上為限制責任能力人,但他們仍保有基本責任,必須承擔自己行為的後果,矯正的初衷將司法少年視為病理化、脆弱化,但忽略司法少年身而為人的事實,忽略了罪責的初衷,甚至未能保護好受害者家屬的權益。故司法要重探現代兒童及少年的認知行為發展,了解兒少已與過往定義不同,隨著高科技、資訊快速且氾濫的社會,兒少的認知已有早熟傾向但仍有價值混淆的現象,因此仍需要更明確制定處遇方案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處遇多元化原則,儘管司法院已於5月22日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修正草案,提高重大刑案少年犯的假釋門檻,由原先三分之一提高為二分之一。並將致人於死或重傷的案件,修正為被害人可以參與訴訟,到庭陳述意見,可是不能進行交互詰問。以及針對少年塗銷前案從時效條件達成自動塗銷修正為法院裁准同意的分級塗銷,盡量平衡受害者家屬的權益,但仍有很多的修正與討論空間,舉例來說假釋門檻提高只是在司法上增加保障無實質作用,過往在未通過修訂前,都是由司法矯正教育中的老師與評委嚴格把關假釋申請,本就難以假事,建議司法提出下修《刑法》限制責任能力年齡,與《少年事件處理法》同部,調降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也望司法矯正能正確理解兒童權利公約的意涵,即回歸到兒少本體,將懲戒、教化、輔導、多元支持處遇並行。
矯正教育上,現以司法少年未來生存及發展作為主要考量,多元規劃建教合作、產業專班以及綜合型學術與餐旅學程,培養司法少年一技知長,現前課架仍需擴大生命教育範疇,將技術課程與生命教育結合,培養學生容挫與自我慈心關懷的心理韌性,也需要納入死亡教育協助學生面對失落與悲傷。社會福利團體也可將生命教育意涵納入處遇方案,推動具持續性、誘發性、多元廣泛性的支持方案陪伴司法少年自立向上。除此之外,少年再犯罪機率與回到社會原始環境密切相關,環境因子(例如:過往複雜的交友圈)會促使少年回到慣性行為,因此矯正學校除了在幫助少年提升正確認知之外也需要後續追蹤,輔助他們在轉銜到社會中遠離刺激,甚至將應對高風險環境複雜因子議題納入矯正學校的課程中。
最後司法修正上,強調罪刑分類與納入一定罪責的必要與急迫性,罪責非不好,但罪責沒有被罰,正義就無法實現,受害者家屬永遠無法淡化傷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