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涉嫌購買持有2259部兒少性影像,台灣高等法院25日改判他1年6月、緩刑4年,高院指出,黃子佼嚴重影響兒少身心健康,犯罪動機、情節不良,且被害人為37人而非原審認定的35人,因此加重判刑,但他已與被害人全數和解,「顯見有彌補損害的誠意」,高院審酌決定給予緩刑4年。緩刑期間必須提供180小時公益勞務,必須接受3堂與兒少、性平有關的法治教育課程。公益勞務是否會成為他復出螢光幕的前哨戰?引發各界遐想。

高院二審加重改判黃子佼有期徒刑1年6月,但獲緩刑4月,稍早高院給出判決理由指出,黃子佼承認持有未成年不雅影片,但否認自己違反《個資法》。

合議庭認為,這些影像內容涉及私人「性生活」,屬於特別敏感的個資,且檔案裡還包含被害人的真實姓名、工作地點、生活照、社群帳號及臉部特徵等資訊,讓看到影片的人可以辨識出被害人身分。另外,高院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在2023年2月17日修法前就已經持有這些影片的人,也一樣要負刑事責任。黃子佼的辯稱無法採信,應依法處罰。

高院合議庭認定,黃子佼犯了兩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黃子佼是基於同一個想法蒐集、處理這些個資,評為「集合犯」的一罪,他的一項行為同時犯了上述兩種罪,要依較重的「成年人非法蒐集少年個資罪」來處罰,並依規定加重刑度。

高院認為,原審沒有依較重的罪處理;另外原審認定被害人是35人,但高院認定應為37人,且黃子佼在本院審理時已承認持有兒少性影像,也與37位被害人全部和解並賠償,但原判決沒有考慮這些情況。因此原判決有疏漏,必須撤銷改判。

關於量刑理由,高院指出,黃子佼為了自身慾望,主動加入論壇並購買、下載、儲存性影像與個資,被害人人數與影像數量眾多,嚴重影響兒少身心健康,犯罪動機、目的、方法與情節不良,雖然黃子佼坦承持有兒少性影像,但仍否認違反《個資法》,已與37人全部和解並賠償,也考量其人格、教育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等,綜合以上,量處1年6月。

外界關心高院為何給予緩刑,高院指出,黃子佼沒有前科,也已與37位被害人完整和解並賠償,顯示確有彌補損害的誠意,而被害人也都同意給予緩刑。法院認為給他緩刑比較適當,因此宣告緩刑4年,並要求緩刑期間必須提供180小時公益勞務,必須接受3堂與兒少、性平有關的法治教育課程,另緩刑期間需接受保護管束。(時事新聞來源:鏡報,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