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去年11月爆發「公務員之死」,掀開職場霸凌篇章,震撼國內,昨天五一勞動節,行政院會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展望報告,新增霸凌防治專章,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冷落、孤立致員工健康遭危害也算在內;且情節重大者,不須「持續」即構成霸凌,相關罰鍰也加重至最高150萬元。
勞動部昨天在行政院會報告時,羅列未來修法重點,針對職場霸凌部分,除了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也要求事業單位訂定防治措施,當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須立即採取有效適當措施,並規範明確通報、內外部申訴、調查、協調、申復處理及申訴人保護等規定。
勞動部指出,目前對職場霸凌的界定不明確,認定不易,修法後明確定義「利用職務或職權等關係,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或不當言詞、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即構成職場霸凌;且若是情節重大,即使並非「持續」行為,也算霸凌。
由於不少微型及小型企業不知如何辦理預防措施,提出申訴後,雇主可能消極不處理,未有透明申訴調查程序,調查過程未客觀、公正;因此修法將建立外部申訴管道,且被申訴人若是最高負責人,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罰則方面,雇主未採取防治,或被申訴人妨礙或拒絕調查,可罰到3萬元至150萬元,雇主接獲申訴未處理,或予以不利對待等,可處3萬至75萬元,若最高負責人就是霸凌者,最高可罰100萬元。
此外,考試院院會昨也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修正草案。其中《考績法》修正草案將職場霸凌及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為,增列為得一次記二大過予以免職。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明定申訴期限為非權勢職場霸凌3年、權勢職場霸凌5年;另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約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技工、約用人員等也準用此霸凌規定。
若知悉職場霸凌,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將視情節開罰負責人2萬至150萬元不等罰鍰;機關首長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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