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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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關於父母『懲戒權』的法令條文修正一事,實有其延伸性思考之必要。

話說:考量到現行〈民法〉第1084條第2項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及其第1085條所定之『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這其中「懲戒」的用字遣詞,在實務上經常遭到誤用或是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為其身心暴力行為之藉口,對此,行政院會通過〈民法〉1085條修法草案,將現行條文中的『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增訂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據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於『不受到任何形式之不當對待』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只不過,完備該項程序正義的基本要件之際,關乎到親職管教抑或親子衝突情事,是否得以雲開見月般於窺視到兒權公約裡所標舉『陪伴、等待、尊重、分享、寬恕、責任』的精神意旨,這一點實有其進一步商榷之處。

誠然,〈民法〉第1085條所定之『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固然是有其關乎到『懲戒』的文化性解讀,特別是糾結於「得—必要範圍—懲戒—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的社會性認知,但是,關乎到『棒下出孝子』、『養不教、父之過』等等歸根究柢的華人社會心靈結構,這也讓該項「去—懲戒化」的條文修正,是有加以議論的深究空間,畢竟,從有需要的話之『得』到強制規定之『應』、從必要範圍到隨機範疇、從管教到不當對待,以迄於從〈民法〉到〈兒童權利公約〉,除卻父母行使教養權的概念內涵及其避免混淆懲戒的有待區隔廓清外,如何與時俱進於所應該要有的家庭教育、親職復能、理情知能、效能訓練和行為改變技巧,這才是正本溯源之道。冀此,在這裡的思辨之處,乃是在於該項外顯行為的抑制舉措,實有其內隱認知基模的價值澄清和觀念充權,特別是如何復歸於以尊重為先的西方文明及其以父母私有財為念的東方靈魂,這兩者之間的貫通、落差,會是徒法所難以自行的關鍵針砭所在。

連帶地,父母大人又何以情緒爆衝或對決於子女的偏差或乖張行徑,這將會是接踵而至的考察重點,誠然,從父母之於子女的施暴被揍到互為相對,以迄於成為相對人一方的未成年,直指出來的是,該項親子衝突的檢視重點,就不全然僅止於不當的管教,而是對於親子衝突引爆火線的內歸因、外歸因或系統性歸因的通盤性檢討、議論。總之,關於民法修正草案刪除父母『懲戒權』的該項策進作為,當只是藉由「去—懲戒化」的條文修正,以避免出現合法、適法疑慮,但是,就其依法行政、依法辦理之於歸因事由、保護管教及其配套措施的串聯性思索,這才是道為本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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